社会性别与国际人权法
内容提要:
社会性别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联合国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分析范畴。社会性别分析超越了以往仅仅关注妇女为一个孤立群体的做法,强调审视政策、法律和项目对男女产生的不同影响和作用。女权主义法学引入社会性别分析透视普遍国际人权标准,提出从社会性别视角重新概念化国际人权规范与标准的必要性,以使其能够真正反映男女两性的经历、利益和需要,最终有利于保障两性平等和妇女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联合国层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致力于将妇女人权纳入人权活动的主流表明,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日益发挥重要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
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分析 国际人权法
一 社会性别及社会性别分析
性别(Sex)系指男女在身体和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如染色体、生殖器官、荷尔蒙水平和第二性特征等。这些自然属性决定了男女的性别。社会性别(Gender)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社会性别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社会性别系指将男女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建构男女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在性别差异的基础上,确立了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制度。
社会性别角色折射了男女身份的不同的社会建构,而身份又是源自男女不同的社会地位、种族、阶级等,而不是源自固有的女性和男性的行为。如中国的称谓“李氏”、“小黑他妈”,都将女性定位为男性的附属和微不足道的地位。再比如“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反映的也都是文化上对男女角色的期望,揭示了社会性别是如何被用来安排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
社会体制(诸如家庭、宗教组织或种姓制度;政治和法律结构;经济和教育制度以及大众媒体)无不受到歧视妇女的规范和价值的影响,并且共同在社会性别基础上,使妇女的社会屈从地位合法化和体制化。
女权主义者认为社会性别角色是习得的。因此,与所有社会构成物一样,社会性别也是可以改变的。通过改变社会结构、文化期望和行为模式,我们能够建构一种真正的两性平等关系。
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有人倾向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女权主义者认识到,她们如果要挑战和颠覆男性对女性的主宰,如果要致力于建立一个没有性别阶级的社会,如何才能应对男女之间在生物上的差异,特别是生育上的差异?你怎么创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而阶级之间的差异是生物上的差异?因此,女权主义认为有必要强调把生物意义的男女两性同由社会形成的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加以区别,从而形成了社会性别说。
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分析所有社会体制和社会关系,首先是为政治的性质重新下了定义。“个人的就是政治的”,意指最初和最基本的阶级划分是在男女两性之间,历史的动力则在于男性对权力和对女性加以主宰的实践。比如殴妻绝不是私人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与女性在大文化中的屈从地位紧密相联。殴妻是再造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妇女的暴力强化父权制,是男权压迫和剥削女性的社会制度的基石之一。因此,有学者指出,“公民与政府在立法和执法中的关系和妇女与拥有源于自然权威的支配权的父亲和丈夫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两者具有同等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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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在联合国和世界许多地方发展成一个分析范畴。社会性别分析注重男女在具体语境的角色,同时解读具体的活动、决策或计划/项目是如何影响男女两性的。这种方法使分析超越了以往只关注妇女为一个孤立群体的做法,从而能够考虑某项决策、活动和项目对男女产生的不同影响和作用,以及男女群体所经历的有利和不利条件。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分析被确认为是达到两性平等的新的概念方法,社会性别主流化成为联合国框架下达到取得社会性别平等目的的主要战略和手段,有益于使所有成员得到更为公正与平等的代表。
1997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纳入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政策和项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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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定义为“评估任何领域和在一切层级的任何规划(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对妇女和男性产生的影响的进程。这是一项战略,使妇女以及男性的关注和经历成为在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政策和项目的设计、执行、监督和评估的组成部分,以使妇女和男性平等受益,打破不平等的永久性。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以往谈及男女平等时仅仅关注女性,以关注和解决妇女问题为中心。引入社会性别分析概念后,重点放在男女由社会和文化建构的角色和行为模式及对男女的不同期望上。从女性到社会性别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公领域女性的缺失(女性不得进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宗教等领域;近代以来虽然国际人权文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但everyone实际意味着男性,只是被神话为包括女性。最显见的例子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际,世界上绝大多数女性并不享有选举权)。
2.关注妇女问题(“加上妇女再运动”)从争取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开始,在妇女能够发出自己的政治声音后,妇女面临的不平等的权利问题才日益凸显。然而仅仅“加上妇女”来识别和应对妇女面临的障碍和问题,还难以挑战制度/结构性的不平等。
3.认识到歧视和女性屈从地位的现状,在权力等级制度上,女性被贬低,被识别为不同的和不平等的,同时,男女之间的生物差异被利用来维持女性的屈从。在此认识基础上,发展形成了各种女权主义理论(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文化、心理、法学女权主义)。
4.女性经验成为透视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工具,用以观察社会生活、社会机制,挑战传统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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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取两性平等上,一方面以女性为中心,强调女性经验的相关性、包容性;另一方面,不再是疏离孤立于世界,认识到男女的多样性,建构了社会性别意识或视角。又由于女性、他者的视角,得以挖掘其他从属/弱势群体的经历和视角。如此,从社会公正、社会平等而言,社会性别概念方法取得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从性别到社会性别的转变拓宽了政府纠正两性之间结构性不平等的人权义务,目标直指历史、社会和文化建构的女性在公共和私人生活、在政治、家庭和社区中的卑微屈从的角色。
二 联合国与妇女权利
(一)建构妇女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联合国初建时期,由于在世界范围妇女面临的不平等的法律环境,联合国层面早期是强调发展与妇女特别相关的规范,以论及对妇女的歧视和取得平等的法律保障。《联合国宪章》申明男女平等和非歧视地保护与促进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如何将这一允诺转化为具体规定?当时发展妇女平等权利国际法律框架的第一步是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中纳入妇女平等,包括妇女缔结婚姻、婚姻期间和婚姻解体时的平等权利。在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联合国出台了若干特别针对妇女的公约,这些公约都论及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与男子相比较,妇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尤为显著。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于1952年通过,1954年生效。公约明确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缔约国承诺以与男性平等的条件和非歧视地赋予妇女投票权、参加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于1957年通过,1958年生效。公约规定,已婚妇女有权保留其国籍,妇女失去和获得国籍不得受到结婚、离婚或婚姻期间因丈夫而改变国籍的影响。
《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与结婚登记公约》于1962年通过,1964年生效。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立缔结婚姻双方同意的条件。
继以上三个特别针对妇女问题的公约后,缔约国意识到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应对广泛存在的对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通过,它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一系列妇女权利。公约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有政治和道义上的力量。宣言的出台说明,尽管1966年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强调两公约应在非歧视基础上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对妇女的歧视仍广泛存在于法律和实践之中。
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传递出以下信息,即应尽快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公约》),公约于1981年生效。《妇女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确立并详尽阐述了缔约国的义务与责任。公约涵盖一系列政治、经济、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妇女权利。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通过。随着宣言的通过,对妇女的暴力有了法律上的定义,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系统关注也具有了合法性。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虽然《妇女公约》没有提及对妇女的暴力,但其监督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一般性建议第19号中宣布,公约有关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
国际社会为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妇女的暴力上而提供的另一个机制,是人权委员会于1994年任命的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最初的三年授权于1997年和2000年又分别被延长。报告员已提交的报告集中在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性质、家庭和社区中对妇女的暴力和国家施加的暴力上。
其他特别论及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75年《女工平等机会和平等对待宣言》(该宣言所载条款清楚地表明,国际文书谋求的真正的平等未必要求对所有人的同等对待,特殊措施也完全符合平等,而且只要是不再有需要时即停止继续采用特殊措施,就不会构成歧视),以及1981年《负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对待公约》。
至此,我们基本完成了对联合国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回顾。如同所有国际人权规范,特别针对妇女的人权规范,其目的也是使规范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实现以及受益人的充分享有。而各国政府是承担执行和落实规范的主要义务者。
在国际层面的执行和监督程序/机制有两种:基于《联合国宪章》和基于条约的机制,前者依据宪章成立,后者规定在特定人权条约之中。
基于条约的监督程序的最常见形式是缔约国定期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如根据《妇女公约》第18条,缔约国须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等提交定期报告,报告由依据公约规定而设立的独立专家机构审议。
第二个基于条约的监督机制是个人投诉程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包括两个程序。一是来文程序,妇女或妇女组织可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二是调查程序,委员会可主动就严重或系统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无论哪个程序,国家需为《任择议定书》的批准国。《任择议定书》载有一个“决定不参加”条款,允许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议定书时声明其不接受调查程序。
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为妇女在国家层面追求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提供了一个基本工具。与此同时,虽然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必不可少,但取得妇女事实上的平等还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以及对那一角色的态度和认知。因此,建构法律框架还需要其他战略的补充。这些战略将注意力从起草法律权利转变为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展体制来保障妇女实际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强调论及妇女不平等的根源(系统的歧视)而不是单单应对相关症状。
(二)发展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政策制度
如前所述,联合国在妇女领域的早期工作主要以妇女平等权利为取向,通过建构国际法律框架,确立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国际人权文书所载各项权利。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为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的第一阶段。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成为联合国成员国的数目日益增多,联合国的关注点随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上,即争取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妇女领域,作为回应,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了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改善发展中国家妇女的生活现状、使其免受歧视和平等有效地参与国家和国际事务上。
妇女全球政策的发展构成联合国促进妇女地位的第三个阶段。此阶段的三个主题是:平等、发展与和平,即强化促进男女平等,加强妇女对国家和国际发展的贡献,以及承认妇女日益贡献于国与国之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发展和加强世界和平的重要性。
1975年在墨西哥城,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该次会议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在妇女识字、职业培训与平等接受教育权、妇女就业机会、承认妇女工作的经济价值、妇女参与公共生活、获得健康服务的机会以及法律上的同等对待等领域,在国际和国家层面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行动纲领》呼吁建立保护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指出这样的机制应致力于研究妇女的处境,发展政策、制定项目、提出立法建议,从而将国家目标转化为妇女的现实。
该次会议引致在联合国制度下创建了两个妇女的专门机构:“国际提高妇女地位研究与培训研究所”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创新和具有催化性质的妇女项目。会议鼓励加速完成《妇女公约》的制定工作。
继墨西哥世界妇女大会后,联合国宣布“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1976—1985),其目的是为不断和有效地关注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执行墨西哥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的情况。
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主要评估在执行墨西哥《行动纲领》上所取得的进步,同时指出在世界经济危机与妇女处境之间的联系。会议敦促各国政府采取行动,改善妇女就业、健康和教育现状。
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该次大会汇聚了157个国家的代表。会议成果文件《内罗毕促进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阐明克服妇女在取得平等方面遇到的种种障碍。《前瞻性战略》特别关注弱势和劣势妇女群体,如农村妇女、城市贫困妇女、老年妇女、受虐妇女、难民妇女以及流离失所的妇女。
《前瞻性战略》完成了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的方法上的转变。那时是将社会福利和支持妇女的措施视为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手段。仅仅将妇女视为发展的受益者的观点被以下方法取代,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只有通过妇女平等参与发展才可达到。新方法强调妇女作为发展的决策者、规划者、贡献者和受益者的中心角色。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在北京召开,189个国家政府、2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大会的正式会议,约30000人参加了非政府论坛,使该次大会成为当时联合国组织过的规模最庞大的聚会。自1992年以来,大会筹备工作即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展开。联合国收到的将近170项国家行动计划表明,大会得到普遍的参与。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过程巩固了从特别针对妇女的方法转向社会性别方法的发展趋势,这一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业已在许多领域得到印证,包括在人权和经济政策领域。如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在回顾妇女十年和自妇女十年结束以来所取得的进步时,一方面看到妇女参与和妇女选择及机会的扩大,另一方面,也注意到在发展进程中妇女被边缘化的事实。对于需要变革发展的呼声,一些论点认为主流发展议程及其目标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妇女的平等参与,因而没有反映妇女的经历和期望。要实现持续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性别平等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但在发展模式中,这一点却是空白。只有考虑到妇女以及男性的不同经历和不同关注,才可能确立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的必要框架。
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融入了晚近形成的对妇女平等至关重要的问题,识别了12个行动的关切领域:妇女与贫困、妇女教育与培训、妇女与健康、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经济、权力与决策中的妇女、提高妇女地位的制度机制、妇女人权、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和女童。除在每一个关切领域识别了具体战略目标外,《行动纲领》还明确阐述了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而国家是主要责任/义务的承担者。在此基础上,《行动纲领》确立社会性别分析作为达到平等的新的概念方法,阐明社会性别主流化为主要战略和工具。各国政府承诺执行《行动纲领》,确保社会性别视角在一切政策和项目中得到反映。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为达到社会性别平等设计了一个双叉进路:一方面,它赞同特别针对妇女的具体行动、政策和项目,视这些举措为处理具体症状,旨在纠正妇女所处的劣势地位、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平等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行动纲领》明确要求,任何领域的一切政策和项目必须建立在评估其对妇女和男性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性别平等不再只是妇女和特别针对妇女的机构和程序的责任,而是成为所有公共行动和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公共政策积极支持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的目的。
总结联合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权利领域的工作,主要有四点值得注意。第一,疏离整体人权和发展战略而采取的特别针对妇女的措施对于提高妇女地位收效甚微。第二,有关妇女的人权立法和发展措施如果没有改变态度和偏见的步骤相伴,即很难充分有效。第三,需要特殊支持措施以使妇女受益于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最后,确立社会性别主流化方法,使对妇女的关注系统地辐射到联合国各个部门和领域。
三 将社会性别引入国际人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