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链接
link管理
链接快照平台
  • 输入网页链接,自动生成快照
  • 标签化管理网页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及提升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北京市、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反馈的专家评议结果。

第二章  抽检办法及结果认定

第三条  国家、北京市、各教指委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属于校外抽检,抽检工作按有关部门的抽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院依据相关文件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属于校内抽检。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校内抽检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北京市、各教指委、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均适用本文件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适用范围

1.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2.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3.对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

4.研究生招生指标核算及分配;

5.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

6.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评估;

7.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8.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1.将抽检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通知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论文作者、导师及所在学院。

2.要求“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进行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交本学院整改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3.对招生资格及招生名额的限制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止其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有硕博连读生已被录取的,延迟一年停招);减少所在学院2个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

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撤销其导师资格,5年内不再接受导师资格申请;减少所在学院6个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3年进行,每年减少2个招生指标);

5年内非同一年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撤销其导师资格,5年内不再接受导师资格申请;减少所在学院4个招生指标(分2年进行,每年减少2个招生指标)。

4.3年内,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所指导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学位答辩前全部按照校级抽查管理办法送至教育部平台匿名评审。

5.3年内,提高“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科及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位答辩前校级抽查比例。

6.一旦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其答辩委员会主席3年内不得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7.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限期整改。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经整改仍无法达要求者将依据相关程序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第八条  对抽检中评阅专家指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4号)、《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农大研生字〔2015〕1号)进行核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措施,需及时通知论文作者、导师及所在学院。

第十条  国家、北京市、各教指委以及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是监督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措施有异议的,论文导师在收到学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农业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