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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这部法律,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将广大中国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为以后颁行的《婚姻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部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地位独特的法律的起草过程值得人们去回味。

邓颖超主持起草小组工作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10月5日,刘少奇向解放区妇女工作会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共中央关于起草《婚姻法》的一些设想和思路。“妇女工作会议开了很久,党中央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形要发表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决定,以及其他问题的文件如婚姻法等,以便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妇女运动的方针与政策。”刘少奇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期间,刘少奇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刘少奇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为了起草《婚姻法》,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要求她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简称“起草小组”)。该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罗琼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由王汝琪执笔。

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字斟句酌

接受任务时,起草小组成员们刚刚从解放区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她们深知农村妇女们遭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起草小组的目标,也是她们的使命。

在《婚姻法》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成员充分发扬了民主作风。参与起草《婚姻法》的罗琼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过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由王汝琪做记录;然后由她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讨论。”

由于刚从“土改前线”回来,起草小组成员交流讨论了实地“调查研究”的情况。邓颖超说,土改在评定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这顶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头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实,对妇女进行斗争,有的妇女被剥夺了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对提出离婚的妇女不准她们出村,强迫寡妇一律要嫁给贫雇农光棍,甚至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有的同志反映所见所闻的抗属离婚问题,一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地方政府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保障人民充分的婚姻自由

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当时江西苏区和各解放区的《婚姻法》。比如,1928年1月,江西省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拟定的《施政大纲》中即有“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的规定,毛泽东说,要用群众的语言改一改,这样既通俗又易懂,可以更好地达到宣传教育群众的目的,遂将其改为“讨老婆不要钱”;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提出“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1931年,由毛泽东签署、被称为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开端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工农革命时,一直关注着工农民众的婚姻问题。在一些根据地出现了“解除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等宣传或规定。起草小组认为,这是《婚姻法》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必须坚持、确立的方向和原则;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比较成熟,值得起草《婚姻法》时参考和借鉴。

《婚姻法》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和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规定,正是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后提出的《婚姻法》的原则。

起草小组还反复研究讨论了苏联、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尤其是苏联的《婚姻法》,已从根本上铲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实行了婚姻自由。1944年以后,苏联一方面保留着离婚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制定了新的离婚手续,规定离婚事件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并规定离婚要交离婚税,限制离婚的次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那些对家庭轻浮和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为了引导大家建立“健全而巩固的家庭”。新中国当时正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婚姻法》的任务就是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为建立新的家庭关系而树立规则。

邓颖超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实行婚姻自由,理应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离婚方面,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能不能离婚呢?当时,起草《婚姻法》“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起草小组争论激烈。赞同的一方认为,这样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反对的一方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尤其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中央妇委为了起草《婚姻法》所搜集的城市乡村的婚姻材料起了重要作用。根据搜集的材料,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33.3%到99%;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11.9%到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占58%到92%;同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人民。据不完全统计,哈尔滨自1946年8月23日至年底即受理婚姻案件108件,1947年628件,1948年1081件,1949年1月至4月就有448件;上海1949年8月审判婚姻案件212件,并呈现逐月增加的趋势,到9月增加至501件。这些婚姻案件中大多数为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绝大多数是妇女要求离婚。当时,在新解放的城乡以及某些老解放区,由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尚未彻底铲除,仍受着旧传统、旧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妇女,在离婚方面所遇到的阻碍比结婚还要大,很多农村妇女常常因为离婚不自由而自杀或者被杀。这些材料反映的情况说明,离婚自由的规定对妇女是有利的。

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态度鲜明地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认为:“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婚姻法》应规定“对于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

为了巩固夫妻间的关系,建立幸福的家庭,起草小组反复研究讨论认为,在《婚姻法》里有必要规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及父母、子女的关系。《婚姻法》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该有选择职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奋斗”。

《婚姻法》既然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准予离婚”,为了避免引起草率离婚和社会的混乱,起草小组在《婚姻法》第五章规定了离婚的法律程序,还有关于恢复夫妻关系的规定,考虑到那些由于一时感情冲动,提出离婚,而事后又后悔了的夫妇,使他们可以得到复婚的允许;第二章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禁止结婚的限制以及结婚者应亲自到政府登记的手续;《婚姻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各条,规定了对于夫妻、子女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采取负责的严肃的态度。这些规定不仅教育男女双方对结婚和离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而且明确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说明了人民政府对群众婚姻大事的谨慎、负责的态度。

《婚姻法》在起草时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起草小组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决定,也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当时旧的封建残余还存在,新的社会制度没有完全建立;此时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男子居于优势,女子处于劣势;家长居于优势,子女处于劣势。只有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婚姻法》上的具体化。《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新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入刚解放的北平。《婚姻法》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后,于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做了说明:“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多次修改后颁行体现广大妇女要求

1950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员会”)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法》草案的准备情况。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草案后,中央将该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并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草案的内容和文字做了多次的修改。1950年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法》草案做了说明。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之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及政务委员等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对《婚姻法》草案做了最后的修改。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婚姻法》。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婚姻法》。

这部《婚姻法》从起草到颁布实施,经过了17个月的时间,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之一,是在中国人民驱逐了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了全国性的人民民主专政并在四分之一人口中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的产物,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表现。 (文中所示档案为中央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5月1日 总第351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