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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l.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特别是特长生招收计划、方案) 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
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1.
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最后决定权;
2.
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
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工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
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4.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
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2.
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3.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4.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5.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6.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7.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8.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