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军(身份证号:
4
52128
********
1519
)
经查,你驾驶桂
F15822
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于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20
时
37
分许,行至连畴安园东路口,实施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获。你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处罚款
2
00元的处罚。
你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处罚款
5
0元的处罚。
因你自接到本单位
450100380472793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
7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南宁市交警八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如你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并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上述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并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以及你认错悔改等情节,依法对涉及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处罚,进行从轻、减轻处罚审核。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5日内,你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
202
4
年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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