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
(六)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37 号);
3.《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2〕2 号)。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司法局。
四、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条件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4.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5.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6.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7.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少于 1 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香港、澳门或内地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在内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或被从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册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
1.电子材料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http://newgdlv.gdsf.gov.cn)填写和提交,填写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填写的内容一致。
2.纸质材料统一用 A4 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有申请人签名,并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3.材料清单具体如下: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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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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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份数(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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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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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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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上填报。其中,《律师执业登记表(粤港澳大湾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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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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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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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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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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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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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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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三种证件复印件可择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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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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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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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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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与第 5 项材料证明内容如在同一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可以合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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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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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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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的律师执业经历以及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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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与第 4 项材料证明内容如在同一份证明材料中载明的,可以合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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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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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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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事务所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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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呈报表》中的拟申请执业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同意接收意见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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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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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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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相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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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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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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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事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时,如持有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港澳居民律师执业证,应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上述执业证书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业务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5日
受理时限说明: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处理
办理时限:30日
办理时限说明:1.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2.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七、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账号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http://newgdlv.gdsf.gov.cn),按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上传电子材料。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自收到电子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处理。
经审查,电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电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3.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4.广东省司法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制作并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东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业务办理窗口
窗口地址: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D47、48号窗口
窗口咨询电话:0769-22835963、22491622
十、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20-86351082
(二)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 51 号一楼
电话:020-86359875、020-86350676
网址:http://sft.gd.gov.cn
(2)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 6 号
电话:010-65153153
网址:http://www.moj.gov.cn/
2.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 68 号荔胜广场南塔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20-80504982
网址:http://www.gt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