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MS Chicago Chapter August 2025 Double Session Learning Event: Stronger Together: Aligning Forces to Protect Victims and Disrupt Criminal Scam and Fraud Networks
Chicago, Aug 28
ACAMS Carolinas Chapter September 2025 Virtual Event: Protecting Kids Online: A Virtual Internet Safety Talk for Parents
Sep 4
Preventing Online Child Exploitation with Financial Intelligence
Enhancing Financial Inclusion
Fighting Modern Slavery and Human Trafficking 2
Ending Illegal Wildlife Trade - An Overview
Ending Illegal Wildlife Trade – A Practical Guide for Law Enforcement
反洗钱 (AML) 代表什么?
防制洗錢控制措施的意圖,在於阻止金融犯罪分子將非法資金偽裝成合法資金。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必須制定強有力的計畫,據以防範、偵查並報告洗錢行為。防制洗錢計畫至少應包括:
書面的內部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
指定的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持續的員工培訓
針對制度體系的獨立審查
防制洗錢計劃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
協助各機構的制度,旨在防制洗錢並防範資助恐怖活動。在很多的司法管轄區裡,政府法規要求包括銀行、證券交易商和貨幣服務企業在內的金融機構,建立這樣的制度。防制洗錢計劃制度體系至少應包括:
書面的內部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
指定的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持續的員工培訓;以及
獨立審查制度測試
指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 / 指定申報主體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下列指定申報主體應採用特定標準:
賭場(包括網路賭博)。
不動產經紀商。
貴金屬和寶石經銷商。
律師、公證人、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和會計師。(請注意,此類人員是指代表客戶準備或執行特定工作的人員。)
代表其客戶準備或執行特定工作的信託和公司服務供應商
歐亞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EAG)
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類區域性組織,2004 年 10 月成立於莫斯科。
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
1992 年簽署《馬斯垂克歐洲聯盟條約》,1993 年該條約正式生效,現代歐盟正式誕生。歐盟主要由歐洲國家組成,是一個政治經濟聯盟。成員國組建了三個共同機構,即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並將各自的部分主權委託給三個機構。出現涉及集體利益的具體問題時,成員國以民主方式從整體歐洲層面作出決策。因此,歐盟各成員國間人員、商品、服務和資金可自由流動。
歐盟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指令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歐盟於 1991 年 6 月通過了這一指令,並分別於 1997、2005、2015 和 2018 年對其進行修訂。該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禁止和管理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該指令不僅適用於金融機構,還適用於廣泛的實體,包括會計師,公證人,信託公司,不動產經紀商,稅務顧問,藝術品經銷商,虛擬貨幣交易所和遊戲服務。成員國必須在多個領域實施指令標準,尤其是與客戶盡職調查,新出現的風險以及違規時承擔的後果有關的指令標準。
歐洲刑警組織 (Europol)
歐洲刑警組織是歐盟的執法機關,主要使命是協助歐盟為其公民打造更加安全的歐洲。在防制洗錢領域,歐洲刑警組織藉由歐洲刑警組織聯絡官 (ELO) 及其分析員不僅支援歐盟成員國的執法機關的運作和分析,並提供先進的資料庫和溝通管道。
明示信託 (Express Trust)
通常以書面信託契約等文件形式,由信託人創建的信託關係。某些信託的成立並非信託人特定意圖或決定的結果 (例如,為處置未申報財產,根據法律推定成立的信託關係),明示信託與此不同。
引渡 (Extradition)
司法管轄區依據記載此類交換條件的協議向另一司法管轄區交出被控訴或被判刑之人。
域外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Reach)
一國政策和法律的效力延伸及於他國的公民和機構。防制洗錢法的禁令和制裁可能延伸至其他司法管轄區,具體視各司法管轄區而定。
拉丁美洲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Latin America; GAFILAT)
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拉丁美洲區域性組織,成立於 2000 年。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區域性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Style Regional Body; FSRB)
該組織具有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形式和職能,但其工作主要針對特定地區。該組織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共同組成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全球網路。
金融情報機構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負責接收和分析金融資訊並向主管當局披露可疑交易的中央國家機關。
沒收 (Forfeiture)
因法律訴訟而產生的財產或資產非自願損失。沒收的原因通常是財產所有權人未能遵守法律,或該財產與某類刑事犯罪活動相關。
凍結 (Freeze)
阻止或限制資產或銀行帳戶的交換、提取、清償或使用。與沒收不同的是,在凍結期間,被凍結財產、設備、資金或其他資產仍屬對其享有權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財產,並可由第三方繼續管理。為防止資產流失,法院可能會凍結前述資產。
掛名公司 (Front Company)
由另一個機構成立並控制的公司。犯罪分子利用掛名公司洗錢,致使非法所得享有表面的合法性。掛名公司可利用大量非法資金來補貼其產品與服務,從而使其產品價格遠低於市場價,甚至低於製造成本。
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 (MONEYVAL)
即「歐洲委員會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前身為PC-R-EV,於1997 年由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成立,其職能是對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中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成員國的防制洗錢措施開展自我評估和相互評鑑。歐洲委員會會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是歐洲委員會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CDPC) 的附屬機構。
監督 (Monitoring)
機構防制洗錢計劃的要件,用以審查客戶活動中異常或可疑模式、趨勢或與不符合正常模式的交易。機構通常使用軟體根據客戶的「正常和預期」標準評估客戶活動,以監督交易。
司法互助協定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 MLAT)
各國之間的協定,允許各國在法律程序上相互協助,以及取得各國公、私部門的文件、證人和其他法律和司法資源,用於官方調查和起訴。
巢狀交易 (Nesting)
對應銀行通過其委託的通匯銀行,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下游通匯服務情況。通匯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服務時,未對其進行盡職調查。通匯銀行必須針對其對應銀行的防制洗錢制度進行增強盡職調查,屬於通匯銀行業務的正常環節,以利適當減緩處理客戶的客戶交易風險。
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與特定國家的政府沒有直接關聯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各種類型的服務並擁有多種人道主義職能,其中包括:向政府傳達公民訴求、倡導特定目的及提升政治參與度。有些國家針對非政府組織的防制洗錢法規仍然存在漏洞,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的同情者可能利用這些漏洞秘密轉移資金。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根據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不同,非營利組織擁有多種存在形式,包括協會、基金會、籌資委員會、社區服務組織、公益社團、有限公司和公共慈善機構。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已提出建議,協助主管機關保護為慈善、宗教、文化、教育、社會或友好目的而籌資或出資的組織,使其不被恐怖主義的融資者利用或濫用。
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總部設在柏林的非政府組織,致力於增加政府責任感並遏制國際和國內的貪腐行為。成立於 1993 年,現已在近 100 個國家積極開展活動。該組織每天在其網站上發佈「貪腐新聞」,並提供貪腐相關新聞報導和報告的儲存檔案。國際透明組織負責的「貪腐線上研究和資訊系統」(CORIS) 可能是全球最完整的貪腐資料庫。國際透明組織布的年度「清廉指數」(CPI) 享譽全球,該指數根據官員的貪腐程度而將各國進行排序;「行賄指數」(BPI) 則根據行賄傾向對主要出口國家進行排序。國際透明組織的年度《全球貪腐報告》結合清廉指數和行賄指數兩項指數,根據整體貪腐程度對各國進行排序。該排序可協助金融機構確定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風險情況。
信託 (Trust)
財產所有權人 (讓與人)、受益人和財產管理人 (受託人) 之間的合約安排,在此合約安排下,受託人應根據讓與人設定的條款以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資產。
受託人 (Trustee)
可能是領取薪酬的專業人員或公司,或指持有信託基金資產 (與受託人個人資產分離) 之不支薪者。受託人根據信託人的信託契約對資產進行投資和處置,並須考量信託人的意願書。
態樣 (Typology)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使用的術語,指洗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