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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地区〔2015〕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国务院及我委相继在全国批复设立了一批国家级新区、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特殊功能区,这些特殊功能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引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增长极,形成功能各异、相互协调补充的区域发展格局,我委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60个左右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工作。产城融合示范区是指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在促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发展的同时,顺应发展规律,因势利导,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加快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为新型城镇化探索路径,发挥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经过努力,该区域能够发展成为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城市服务功能完善、边界相对明晰的城市综合功能区。为做好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协同推进城镇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和功能完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探索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3个1亿人”的就近城镇化;有利于形成功能各异、协调互补的区域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深化开发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平台。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顺应国际国内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发展新趋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先行先试,依托现有合规设立的各类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全面落实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深化开放合作和改革创新,走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加快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探索路径、提供示范,努力构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良好格局,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严格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发展建设,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促进科学、合理、有序发展。

2.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履行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制度环境的重要职责,使产城融合成为市场调节、自然发展的过程,成为政府调控、规划引导的过程。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优化试点布局,提倡多样性,体现差异性,防止千篇一律、千城一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4.四化同步、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提升就业创业水平,改善住居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宜居宜业的良好区域,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5.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合理控制城市开发边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6.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立健全产城融合发展的有关体制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协同带动作用。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快于所在地区总体水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明显快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产业和城市深度融合、城乡环境优美、居民生活更加殷实安康的新型城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发展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全面落实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原则,科学规划空间发展布局,统筹规划包括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等在内的功能分区。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依托现有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导向,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服务、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集聚创新资源,壮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搭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促进示范区内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对外联系的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基础设施连接,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住居、商业、娱乐、休闲等设施,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建设项目及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挖潜,加强对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完善城镇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原则推荐2—3个示范单位,并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方案,于2015年8月 31日前将示范区总体方案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的说明(纸质版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我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示范区总体方案进行审核,确定第一批示范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示范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地级城市(区)为主,适当考虑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二是有合规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为依托,产业园区和周边区域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主导产业符合生态环保和人口集聚要求,适合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三是行政区划明确清晰,与现有行政区划相协调,以依托的产业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命名,不出现“新区、新城、产业园区”等。

(三)申报示范区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示范区范围及发展基础(包括所依托的产业园区基本情况)、总体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总体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总体要求,与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突出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明确示范重点和相关配套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