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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辱骂赵某的微博设置抽奖,该微博被转发4000余次。

今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记者注意到,报告发布的上述“赵某诉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李某已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显示,被告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原告赵某,并且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该条博文转发量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

同时,涉案博文发出后,原告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且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法院认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对涉案博文设置了转发抽奖,从该行为上看,证明被告主观上有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加大侵害程度,加重侵权后果。”法官认为,涉案博文发布后,较短的时间内,原告即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这一情节纳入到损害后果中予以考虑,最终确定了被告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网络用户在发布网络言论时,如有“转发抽奖”等明显试图扩大影响范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 (记者 孙满桃)


(编辑:马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