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晚6点40分,北大“法学阶梯”入门系列讲座第二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讲座内容主要是向新生讲解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地位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刘哲玮副教授在简要介绍陈永生教授的学术背景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陈永生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核心范畴是刑事诉讼,因此,明确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本学科学习的第一步,也是本次讲座的第一个主题。
刑事诉讼概念的传统界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陈永生教授认为,这一界定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错误地将公、检、法三机关置于平等地位。
一方面,从实现刑事诉讼机能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当服务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活动,同时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来看,其地位应高于公安机关;
另一方面,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院具有无可替代的、绝对权威的地位,因此其地位应高于公安和检察机关。一旦三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就会削弱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机能。
第二,错误地将当事人置于从属地位。
从传统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过程由公检法三机关主导,而诉讼参与人仅处于参与地位,两者处于主角与配角的关系。而在合理的诉讼构造下,警察、检察官所代表的控方与被告人、辩护人所代表的辩方应当势均力敌,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一旦失衡,就必然导致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不是事实与法律,而是双方的权势与地位高低。因此,控辩双方应当是平等对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
第三,存在片面追诉有罪的倾向。
概念中提到的“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内在含义都在于控制犯罪。控制犯罪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机能,但并非唯一机能,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是刑事诉讼不容忽视的重要机能。
在对刑事诉讼概念传统界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后,陈永生教授对其予以重新界定:
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在法院的监督、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明确刑事诉讼概念基础之上,陈永生教授又进一步对刑事诉讼的特征进行了阐述:
第一,刑事诉讼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内容。
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最原始、最基本的机能。在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已经存在,彼时其根本作用在于控制犯罪,以确保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制裁,让犯罪成为让人望而却步的高成本活动。而进入现代社会后,保障人权机能在刑事诉讼中逐渐被强调,但控制犯罪机能仍处于重要地位,其发挥程度往往取决于侦查活动高效与否。
以2002年北京系列杀害妇女案为例,该案中存在大量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但侦查机关投入的精力十分有限,导致案件在被害人增至5人时才告破。由此可见,侦查活动的效率对于控制犯罪有极大影响。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现代机能,此项机能建立于人们对“刑事诉讼过程是人权侵犯的重灾区”这一现象的反思的基础之上。
第二,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映在刑事诉讼上就是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陈永生教授将控辩双方的权利范围比喻为作战双方的武器优劣,控辩双方一旦权利失衡,就好比作战双方一方使用大炮,而另一方使用小步枪,那么这场战争显然有失公平。“武器”的平等是诉讼公正实现的关键。
辛普森案是一个典型案例:辛普森被认定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其关键原因之一在于美国的辩护律师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辛普森律师团队中的李昌钰教授申请鉴定警方在犯罪现场提取的血液样本,联邦调查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示在样本中发现含有抗凝剂,即发现该案关键证据可靠性存疑的事实依据,进而为辛普森案的无罪判决奠定基础。
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由于辩方不享有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案件处理结果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司法控制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终。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中,法院都应当有权进行审查,尤其应当享有对侦查活动的审查权。如果控辩双方因为侦查活动发生冲突,而辩方只能向侦查机关就其不当行为提出质疑的话,侦查机关必然会拒绝承认其行为的不合理性,冲突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而在中国,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缺乏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审查权,控辩双方冲突的解决路径只有向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都能够保障三机关间的三角构造,法院均能享有居中审查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的地位
在对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问题进行梳理后,陈永生教授又带领听众将视角转向刑事诉讼法学的又一基础问题——“刑事诉讼法的地位”,并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通常认为,宪法与部门法间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但不同的“儿子”与“母亲”之间的亲疏关系不尽相同。相较于其它部门法,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宪法的核心目标在于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这两大目标的实现与刑事诉讼法联系颇深。
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紧密从一个现象中充分体现出来——一旦国家发生政治变动,首先宪法一定会修改,其次刑事诉讼法一定会修改,但其它法律如刑法、民法是否修改则不一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二战以后,日本被盟军占领,其政治制度被改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在第一时间得到修改。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紧密的原因有二:
第一,宪法是刑事诉讼法制订的根据。
一方面,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与警察机关,其权属往往由宪法规定。中国宪法对于三机关的属性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也造成了深远影响。
以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为例,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仅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享有监督的权力。但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也是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处于低于法院的诉讼地位,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又处于高于法院的法律地位。
当检察机关地位高于法院时,法院即使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敢作无罪判决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陈永生教授在此处分享了对我国无罪判决率的数据统计分析成果,指出我国的无罪判决率近年内虽有略微上涨,但数值仍是全世界最低。这是因为大多数疑罪案件都被中国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判决有罪而量刑从轻。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公民权利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主体部分。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义务,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但公民权利依然是中国宪法的核心内容。刑事司法是和平时期国家可能对公民权利进行最严厉限制、剥夺的领域。
从后果来看,公民可能被判以死刑、终身监禁等重刑;从刑事诉讼过程来看,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被长期剥夺。并且,程序还能决定实体,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往往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应当首先保护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域外各国、尤其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往往在宪法当中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民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权利法案》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公民刑事程序权利比例达64%;日本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公民刑事程序权利比例达52%;俄罗斯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比例达48%。
第二,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手段。
宪法当中很多的制度、原则与规则都依赖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宪法如果与其他部门法相分离,就仅仅是宣言而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建国制宪后不久就通过了前10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大量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例如,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第六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等。
但是,这些宪法性权利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实现。以获得律师帮助权为例,直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大法官沃伦的主导下,进行了正当程序革命,作出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意义的判决,才使得获得律师帮助权被落到实处。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中外法学界曾一度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从属关系,即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附属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刑法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只具有工具价值。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人们认为,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实现刑法的手段和工具,还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保障人权。
虽然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设计是为了追诉犯罪,但并非所有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目标都是如此。甚至,有些刑事诉讼制度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而牺牲了犯罪追诉效率,比如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
讲解完刑事诉讼法学的两个基础问题后,陈永生教授又针对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方法向在场新生进行介绍。
(一)应当熟练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刑事诉讼的知识体系大致包括:原理、制度、具体规则。
原理决定制度和具体规则,掌握基本原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问题以及诸多实践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很多问题如果不从原理的角度来分析,而仅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就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状况;而一旦从原理角度进行分析,道理就一目了然。
比如近半年广受争议的“捕诉合一”问题,从刑事诉讼的原理出发,就可以直接发现“捕诉合一”的观点是错误的。
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机能,审查批捕的机能发挥需要检察机关中立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标准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裁判机能;而提起公诉是一种控诉机能。这两种机能的目标不同,不能由同一主体行使,否则就像在运动场上由参赛选手担任裁判一般。
与之不同,“捕诉分离”包括两次审查机制,即有两次纠正错案的机制。从辩护方角度来看,在捕诉分离机制下,辩护律师有两次辩护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先向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辩护一次,没有成功的话还可以向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再辩护一次,这种机制是相对合理的。
此外,“捕诉合一”机制下批捕的检察官必然作出起诉的决定,因为不起诉意味着批捕决定是错误的。而错捕的赔偿机制中包括“追偿”,从检察官个人角度出发,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很小,这是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两方面。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包括价值、目的、职能、构造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独立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的目标。
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诉讼当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而不同主体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是不同的,具体可以根据主体不同划分为三项: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裁判职能。
刑事诉讼的构造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古到今,刑事诉讼构造依次经历了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现代社会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混合制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非常多,包括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
(二)应当紧密结合各国的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就宛如铁轨与火车的关系,火车再好,铁轨质量不高的话,其运输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一旦修改,那么旧的、不合理的司法体制也应当作出相应完善,否则,不合理的司法体制就会制约诉讼程序机能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制度设计较之于法治发达国家虽然存在差距,但差距不大,可是刑事司法实践较之于法治发达国家却存在较大差距。
之所以差距大,是因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存在较多问题,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司法地方化。而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去地方化,其中包括多项举措,如实现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省级统管,建立巡回法庭、试行跨行政区划法院等,但相应改革面临的阻力也很大。
(三)应当善于运用模式分析法
模式分析法是指在分析某一事物时,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抽象出不同类别之间的主要区别,以及导致这些差别的结构性原因。模式分析的核心在于分类,它的运用前提在于研究的这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类别。
同时,同一事物往往可以做出不同类别的划分,这里采用的分类方法应当根据研究需要来确定。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抓住不同类别之间的“主要”区别,不宜纠缠细节。
此外,还要找到导致区别产生的原因。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现行制度改革提出建议,而只有消除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对制度进行改造。对于刑事诉讼而言,最重要的一种模式分析方法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划分,此外还包括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证据法定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言词审理模式与书面审理模式等不同的模式划分。
(四)应当关注立法、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
中国的刑事诉讼目前处于剧烈变革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也处于不断变化中,且涉及内容广泛而深入。尤其在本轮司法改革启动后,司法解释推出速度极快、频率极高,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就会导致知识滞后,这对于专业法科学子来说是不可原谅的。
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为例,近几年来就经过了多次重大修改,因此想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全方位的把握,必须熟悉最新法律规范。
(五)应当注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数据、尤其是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型课程,不是理论型课程,因此学好刑事诉讼必须以了解中国实践为前提。要了解中国实践,第一个方法是加深对典型案例的认识,尤其应当对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进行了解。但有时典型案例只能反映部分情况,如果想对整体情况有所了解,还应当借助大数据分析。大数据是对中国刑事司法普遍情况最直接的展示。
陈永生教授在此处向新生们推荐了一些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获取数据的渠道:
《中国法律年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分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联合国官方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主要国家、地区法院、检察院、警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等。
(六)应当正确对待立法与实践的落差
首先应当承认在中国,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是有差距的,但是这种差距不能成为法律职业工作者违法履职的借口。合理的做法是按照立法来开展诉讼活动。即便在有些案件当中不得不兼顾现实,也不能完全迁就现实,在合理的限度内尽量依法办案是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底线。作为法学学子,在不久的未来,应当尽己所能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综述:韩仁洁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