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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中國法院的互聯網司法》白皮書(下簡稱「白皮書」),並同步發佈互聯網司法典型案例。據該院官網新聞稿介紹,這是中國法院發佈的首部互聯網司法白皮書,也是世界首部介紹互聯網時代司法發展的白皮書。根據「白皮書」所述摘錄與智慧財產相關之互聯網司法議題如後:

  • 建立專業審判機構
    (1) 中國自2015年起,先後設立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並於各省設置8個互聯網專業審判庭,作為集中管轄互聯網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實行「網上案件網上審理」的新型審理機制。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十一類互聯網案件,其中與智慧財產直接相關者為:(1)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2)在互聯網上侵害線上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3)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2) 人民法院針對互聯網司法的機構設置、審理機制、技術標準、訴訟規則等,陸續制定一系列制度規範。例如,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身份認證、線上立案、電子證據、線上庭審、電子送達、電子卷宗等線上訴訟規則,以完善線上訴訟程式和規則。
    (3) 至2019 年10 月31 日,杭州、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互聯網案件118,764 件,審結88,401 件,線上立案申請率為96.8%,全流程線上審結80,819 件,線上庭審平均用時45 分鐘,案件平均審理週期約38 天,比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時間約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審服判息訴率達98.0%。
  • 根據地方情形施行便民及智慧化制度:
    (1) 一站式訴訟服務平臺:
    當事人可透過電腦或手機客戶端利用24小時在線自助服務,在線諮詢立案、提交材料、繳納費用。
    (2) 跨領域立案模式:
    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選擇就近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請,通過法院間資訊系統的數據聯通流轉,提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在線完成案件受理工作。
    (3) 「移動微法院」訴訟平臺:
    利用人臉識別、遠程音視頻、電子簽名等技術,用手機登錄移動端線上完成立案、送達、開庭、證據交換、調解等訴訟活動,實現當事人指尖訴訟、法官掌上辦案。
    (4) 全流程線上審理機制:
    推動實現案件起訴、立案、調解、舉證、質證、庭審、宣判、執行等訴訟環節全部線上完成,並試行配合「時間差」的「異步審理模式」。
    (5) 設立電子證據在線存證方式:
    針對在線訴訟中電子證據舉證、存證以及認證均有困難的問題,以大數據、雲儲存和區塊鍊技術為基礎,利用區塊鍊技術偽造、防竄改的優勢,在22個法院及國家授權節點設置電子證據平臺,完成數據上鍊存證固證,支持鏈上取證驗核。並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首次以判決肯認區塊鍊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
  • 互聯網司法智慧應用機制
    (1) 在大數據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人民法院大資料管理和服務平臺,可以即時彙集全國3,507個法院的審判執行、人事政務、研究資訊等資料,2019年10月31日,已彙集全國法院1.925億案件資料,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審判資訊資源庫。
    (2) 各地法院積極開發各類智慧化審判輔助系統,不同程度實現案件繁簡甄別分流、案件智慧畫像、庭審自動巡查、法條及類案精准推送、自動生成文書、文書瑕疵自動糾錯、裁判風險偏離度預警等功能,成為法官辦案和群眾訴訟的輔助。
  • 構建互聯網司法裁判規則體系
    (1) 針對互聯網糾紛特點,在規範網路交易行為、界定網路平臺責任、規制網路侵權行為、遏制互聯網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維護個人資訊安全、加強網路空間智慧財產權保護、打擊網路刑事犯罪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判決,以明確網路空間交易規則、行為規範和權利邊界。
    (2) 針對新類型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屬性、保護範圍和追責機制以判決表明法律見解者,包括:
  • 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審理「音著作協會訴鬥魚公司網路傳播侵權案」,明確網路直播公司如享有其簽約主播直播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和商業利益,應當就主播未經授權播放他人音樂的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 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審理艾貝戴公司等訴聚凡公司等「小豬佩奇」著作權侵權案,判定被授權商超出授權範圍、期限、方式生產並銷售玩具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著作權,依法支持了著作權人跨國維權訴求,實現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人的平等保護。
  •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在騰訊公司訴位元組跳動公司等侵犯遊戲著作權案中,對未獲得授權的遊戲直播行為下達了訴訟禁令,裁定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行為侵害了權利人合法權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相關未經許可的遊戲直播行為。
  •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魚趣公司訴脈淼公司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定直播平臺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養並獨家簽約的知名主播資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認定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貢獻,但仍為遊戲預設畫面的展現,不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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