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委发〔
2016〕15号
为深入实施
“人才立市”战略,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快人才引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才引进政策
(一)组织用人单位到重点高校引进急需人才。事业单位在编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到重点高校公开招聘录用急需的应届本科以上学历人才。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法。考核的人选由用人单位在报名人员中遴选确定。
(二)面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定向公开招聘一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达到干部任职条件可优先担任市、县(市)区、园区和乡镇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后,经考核考察可按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充实到公务员队伍。
(三)引进高端教育师资人才,打造小、初、高系列名校,学校建设急需的省级以上骨干教师、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特级教师,可优先调入。
(四)加强人才智力柔性引进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按照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对口支援、技术入股以及其他适宜方式,柔性引进外市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劳务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鼓励企业给予柔性引进的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柔性引进人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在亲属落户、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对年度内在营工作满
3个月、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的柔性引进人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后,以实际在营口工作累计天数折算成月份发放补贴,具体标准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00元;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团队或科技创新团队等带头人,“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
3.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及相同层次人选,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百”层次以上人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补贴8000元;
4.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博士生导师,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且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省级科教文卫等领域专家和创新团队,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
5.拥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
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柔性引进人才的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所需费用从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柔性引进人才的补贴,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费用从所在地的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同一人选符合以上两项以上条件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我市其他类似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创业扶持政策
(五)落实引进人才来营创业相关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止。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来营创业人才可享受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10万元;科技部门认定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服务。
(七)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
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获得省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人才,在本市登记注册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
5万元至10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对本市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属于首台(套)产品
(设备)的优先采购,在政府资金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十一)实施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办理。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三、载体支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下列规定给予资金和生活补贴:
1.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经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建站经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2.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1年以上培养协议的,市政府一次性每人给予3万元科研、生活补贴。
(十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进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建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经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1.企业与国家级院、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2.批准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批准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服务保障政策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本市急需的具有国内重点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申请,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硕士研究生
5万元,博士研究生8万元。企业引进上述人才的购房补贴,可由企业参照解决。
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人才在我市域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
2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按50%承担。
(十五)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量,来营就业的外市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累计缴费
1年以上,即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若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可采取发放公租房长期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
(十六)鼓励用人单位为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
3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借贷,缴存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十七)来营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落户:
1.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引进的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3.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4.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5.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的人才;
6.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其档案由所在地人才中心保管,并办理《流动人员调转》手续的人才。
(十八)本市急需引进的,具有国内重点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才的随迁配偶子女,采取单位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随迁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对口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随迁配偶原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引进单位,根据其专业特长,推荐安排适当工作。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其居住地就近优先安排就读,也可根据其要求安排本地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享受学区生同等待遇。
(十九)指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为引进人才的医疗保健定点单位,建立人才个人健康档案。受到表彰的人才就诊享受绿色通道医疗服务。
五、责任落实保障
(二十)成立营口市人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编委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外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文体新闻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具体实施办法,并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十一)建立市县两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保障机制,今后
5年,每年设立市级人才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人才引进经费保障。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
(二十二)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