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應避免大規模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
,減少對水文、環境之不利影響為原則。為防止開挖整地引發洪水與土砂
災害,對計畫地區之地表、地下排水系統、開挖整地、防砂、沉砂、滯洪
、邊坡穩定及植生綠化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及臨時防災措施,應作
系統規劃、配置,並依施工順序妥予處理。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
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堆積區應參酌地形
、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
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同時實施植生綠化及建立完善之排水系統。
對於海岸、湖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治理,應防止崩塌、侵蝕、維護
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治理,
應加強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應加強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防止洪水及土砂災害。
v :漫地流流速(一般採用0.3至0.6公尺/秒)。
流下速度之估算,於人工整治後之規則河段,應根據各河斷面、坡度、粗
糙係數、洪峰流量之大小,依曼寧公式計算;天然河段得採用下列芮哈(
Rziha)經驗公式估算:
芮哈(Rziha)公式:
t2=L/W
W=72(H/L)0.6
式中,t2:流下時間(小時),
W :流下速度(公里/小時),
H :溪流縱斷面高程差(公里),
L :溪流長度(公里)。
漫地流流動長度之估算,在開發坡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在集水區不得大
於三百公尺,超過部分併入流下時間計算之。
為瞭解計畫區地下水之存在與流動狀況,應進行地下水之調查,以提供作
穩定分析、地下排水規劃及其他相關工作之參據。其調查內容包含水文地
質、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等,並就所需項目,選擇適當方
法實施之。
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
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
地下水之變化。地下水位變化資料分析時,應與水文地質資料比對及驗證
工程地質調查係對調查計畫區及其影響範圍內之岩性地質,含岩層、地質
構造、地質作用及未固結地質,含表土層、填土、崩積層等,進行調查並
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如利用地下水、地下水補注或湧水地區,應進行地
下水調查。
位於地質敏感區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
工程地質調查實施前應蒐集基地附近之地質資料,將基地標示於區域地質
圖上,描述基地附近之地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地滑、土
石流及其他地質作用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並初步分析其對基地預定進行
工程之影響。
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查,並應按
基地地質狀況及現場初勘結果,設計足以獲得研判基地地質狀況之鑽孔數
量、配置及深度,不宜任意採用等距、等深之方格法實施。鑽孔數量及配
置原則如下:
一、鑽探剖面:每一基地至少應鑽探一個剖面,剖面應儘量與基地主要地
質構造線或地層走向垂直。
二、鑽孔配置原則:
(一)每一剖面至少三孔。但基地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下者,每一剖
面得調整為至少二孔。
(二)孔位配置應配合地表調查,以能研判該剖面地質結構為原則。
但在地質變化地點、露頭稀少處及鑽探所得資料與預期不符者
,應酌增鑽孔數。
三、鑽孔深度:鑽孔深度應配合鑽探孔數與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
質剖面資料為原則。地質軟弱地區,鑽孔深度至少為載重區寬度之一
點五倍。若遇岩盤,則應至少深入岩盤五公尺或預定開挖面以下五公
四、鑽孔數量:
(一)基地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下者,鑽孔數量至少三孔。基地面積
每增加一點五公頃,應增加一孔;未滿一點五公頃者,以一點
五公頃計。
(二)基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五公頃,應至少增加鑽孔一
孔;未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
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
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
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前項觀測設備,應適時維護以確保其功能。
一、山坡地土壤流失量之估算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 Soil
Loss Equation USLE),其公式如下:
Am=Rm×Km×L×S×C×P
式中,Am:土壤流失量(公噸/公頃/年):換算成體積以每立方公
尺1.4公噸計之。
Rm:降雨沖蝕指數(百萬焦耳.公釐/公頃.小時.年)。
Km:土壤沖蝕指數(公噸.公頃.年/公頃.百萬焦耳.公釐)。
L :坡長因子。
S :坡度因子。
C :覆蓋與管理因子。
P :水土保持處理因子。
估算台灣山坡地年土壤流失量之各項參數,應使用台灣各地區之參數
二、開挖整地土壤流失量推估,其覆蓋與管理因子不得小於0.05,水土保
持處理因子不得小於0.5。
通過 3/8吋之顆粒,秤總重以四分法檢取約二公斤重之樣品
,烘乾秤重,再於室內以標準篩#4、#8、 #16、 #20、 #30
、 #50、#100、#200號分別做篩分析,將各篩上停留之砂秤
重記量,依樣品重與採樣總重之比例,換算各粒徑別之停留
重量,再與野外粗顆粒分析結果合併,依各粒徑分別算出其
停留百分率及通過百分率。
3.粒徑分析:
以顆粒分析結果之粒徑別百分率,繪出各採樣孔之顆粒分佈
累積曲線,以下列計算式求平均粒徑:
Dn=Di×Pi
式中,Dn:平均粒徑,單位:㎜,
Di:兩相鄰篩號孔徑之幾何平均值,單位:㎜
Pi:篩號停留百分率。
二、表面粒徑調查分析方法:
(一)每五百公尺至少取一處為調查之主斷面,再於主斷面上、下游
每間距十公尺,另取二個副斷面,合計共五個斷面。
(二)每一個斷面以等間隔(或整數距離)之測點,量測在該測點上
之泥砂粒徑,每一個斷面以不少於五個測點,測點之間隔不得
超過五公尺。
(三)每一測點量測十公分以上之粒徑,依統計資料繪製粒徑分佈曲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調查區內具有保育、景觀及學術研
究上之重要植物群落者,應特別記錄加以保護。
基地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每分類樣區數不得少於三區;基地面積在一公頃
以上者,每增加一公頃,每分類樣區數應增加一區;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
頃計。且樣區須均勻分布於計畫區內及周遭,其樣區最小面積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植生調查方法項目如下:
一、植生調查之量化計算,以重要值指數及生物量為主要評量依據。植生
群落之定性描述,得依其均質程度,以優勢種植物為植群代表,特殊
地區應進行潛在植被調查。
二、水土保持計畫有關植生工程之完工調查,應依植生工程施工範圍、工
法配置、施工規範及植生覆蓋率、成活率及其他合約之相關規定,進
行現地調查與核對。
二、密度:單位面積內植物之個體數。
三、頻度:某種植物在所調查的樣區中,被記錄到的樣區數。可區分為五
級:A(1-20%)、B(21-40%)、C(41-60%)、D(61-80%)、E(81
-100%)。
四、優勢度:用以表示某種植物在該植物社會中所占的重要性。可以覆蓋
面積與所佔空間表示之。可分為五等級: A(少於5%)、B(5-25%)
、C(26-50%)、D(51-75%)、E(76-100%)。
植生定量分析,係以植生定量調查結果之參數加以組合,或以不同解析方
法計算群落指數,藉以探討植物社會之特性。其分析項目如下:
一、基本定量計算:以密度、頻度及優勢度(或覆蓋度)等轉換成相對值
,以為計算重要值指數之依據。
相對密度=某種植物之株數/所有植物之株數× 100
相對頻度=某種植物之頻度/所有植物之頻度× 100
相對優熱度=某種植物之覆蓋率/所有植物之覆蓋率× 100
(覆蓋率係指自坡面垂直上方之植株投影面積比率為準。)
二、重要值指數:用以表示一植物社會中所有植物種類之重要性,其計算
方法為:相對密度、相對頻度及相對優勢度之組合。
蝕溝治理方法需因地制宜,依其治理目的、蝕溝大小及位置、集水面積、
溝床坡降、土壤性質、排水狀況、植生被覆情形、土地利用、野生動物棲
息、景觀維護以及所需控制程度等因子,決定最適宜的方法。依其需要性
與經濟性,配合上、下游集水區之水土保持處理,作整體性之規劃設計。
蝕溝治理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小型蝕溝:因耕作、整坡不當、或降雨引發之沖蝕溝,得以下列方法
(一)在蝕溝上方坡面,構築截洩溝。
(二)加強平台階段或山邊溝及安全排水處理。
(三)用耕作方法犁平或利用區內可取用土石填平,進行等高耕作或
加強植生。
(四)用土壤袋、植生袋填平蝕溝。
二、大型蝕溝:溝中有湧泉、溝頭或兩岸有小型崩塌或危崖、溝床或兩側
有擴大沖蝕危害之虞等,無法以前項方法作有效治理之蝕溝,得以下
列方法治理:
(一)溝頭治理: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其處理
方式包括:
1.截水溝及排水溝
2.階段工,打樁編柵,坡面植生。
3.護坡、擋土牆或節制壩。
4.裂縫填補或處理。
(二)溝面穩定及排水: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
其處理方式如下:
1.排水溝、草溝或跌水。
2.邊坡或危崖整修處理。
3.坡面植生。
4.構築節制壩。
農塘指在低窪地區或溪流適當地點,構築堤壩攔蓄逕流,以提供滯洪、農
業等用水及改進生態環境並供休閒、遊憩之用。
為健全前項農塘之功能,達保水、蓄水及用水之目的,得於地勢較高地區
設置蓄水設施。
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
覆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生施工後之覆蓋率應達百分
之八十以上。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崩
塌地、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不佳的地區,覆蓋率之設計
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況調整之。
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活率需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植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且正常生長。
四、完工檢查後應加強維護管理。
五、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
恢復植生之認定,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特殊地區包括紅土地區、泥岩地區、水庫裸露帶、採礦區或採石場、強酸
(鹼)性土壤地區、海岸強風地區等。其植生方法除須進行植生施工前之
坡腳及坡面安定工程外,一般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紅土地區:紅土地區包含紅土層及礫石層。植生時應酌量添加土壤改
良劑,植生方法得採用打樁編柵、植草木苗法、噴植法、鋪植生帶、
穴植法及土壤袋植生等處理。
二、泥岩地區:泥岩地區之植生邊坡整地後之坡度應緩於一比一‧五,每
隔五公尺至七公尺坡長作階段為原則。植生方法得採用植生帶、打樁
編柵、肥束網帶、格樑框配合草袋、噴植等處理。應用植物材料以混
播禾草、豆科植物種子,及耐鹽、耐旱之鄉土植物為主。並應盡量配
合農塘、土堤等設施以貯留水份、控制泥砂流出量。
三、水庫裸露帶:水庫裸露帶或庫岸濱水地區之植生,應依崩積土、礫石
地、岩面等之地質及土壤特性,選取適生且快速覆蓋之草類及固土能
力高之木本植物為主。
四、採礦區或採石場:採礦區或採石場之植生方法應依礦區礦產種類、開
採方法、土質特性及採礦後之立地條件不同而異。其捨石場之植生方
法得採用表土與棄土之處理、階段處理、噴植、簡易擋土牆、打樁編
柵、土袋植生、撒播、植生帶鋪植、草木苗栽植、容器育苗穴植等。
採掘跡植生方法得採用階段設置、鋪網噴植、容器育苗穴植、客土栽
植、栽植槽植藤等。
五、強酸(鹼)性土壤地區:植生施工前得採用泥炭土、苦土石灰、有機
肥或其它添加物等,以改善土壤結構及酸鹼值使之適合植物生長環境
後,再進行適宜之植生作業。
六、海岸強風地區:海岸地區須建造海岸防風林、耕地防風林、防風綠帶
、攔砂籬或防風網等構造物,以減少風砂及鹽霧為害,改善植物生長
野溪指河川中、上游山坡地集水區內具有長度短、溪床坡度陡、溪床變動
大、溪流水量變化大等特性之自然溪谷。野溪治理指防止或減輕野溪淤積
、沖蝕、淘刷與溪岸崩塌,並有效控制土砂生產與移動,達成穩定流心,
減少洪水、泥砂與土石流等災害所實施之治理工程。
開闢道路應按地形、地質、重要程度、交通量等邊坡穩定原則實施,選定
適當之道路設計規範,不得超限構築。地形陡峻、地質不良之特殊地段,
因施工及維護不易,得選定較低標準之規範,以減少開挖及破壞;惟應加
強安全防護措施如護欄、標誌等。
農路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一、挖填土石方應避免大斷面開挖或填土,並力求挖填平衡,以減少餘土
及借土數量。餘土不得沿線隨意棄置,應妥善堆置於區外合法土石方
堆置場或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之堆土場。區外取土場,應納入道路水
土保持計畫內。
二、區外設置合法棄土場及取土場,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工
程主辦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應負確實追蹤之責任。
道路邊坡應維持適當之挖填坡度,挖方或填方坡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
階段式挖填為原則,但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或道路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予以放寬;護坡、擋土牆、邊坡排水及植生等設施,
並應同時規劃設計之。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向排水。經邊坡穩定
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
尺。階段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 Soil Loss Equa
tion USLE)估算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依通用土壤流失公式估算值之二
分之一。但其計算結果於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二百五十立
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
立方公尺。
二、永久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其計算結果於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或未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
前項泥砂生產量之估算,得就不透水鋪面之面積進行扣除。
三、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百分之八十,並不得
大於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四、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至少
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下
之洪水。滯洪設施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五、為避免樹枝、雜物影響滯洪設施之排放效率,出水口應加設防止堵塞
之半球型、弧型或其他立體型式攔污設施,並隨時清理與維護。
六、出水口之設置,應在容許排放量內能發揮其排放效率,有保全對象時
,應視需要設置緊急溢洪口,並注意其排放之安全。
七、因基地與周遭地形或其他因素,使滯洪設施無法採重力式排放者,得
採機械動力抽取排放,並應訂定相關維護管理機制。
八、基地內未開發區域,受集水分區或構造物阻隔等影響,致其逕流無法
流入滯洪設施者,得採總量管制概念將該區域之滯洪量併入基地內鄰
近滯洪設施之滯洪量計算,該區域得不設滯洪設施。
土壩之溢洪道包括主溢洪道及緊急溢洪道。主溢洪道可為明渠或豎井,並
以鋼筋混凝土為主要材料,其設計洪水量採用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降雨
強度計算。主溢洪道採用豎井者,得設置緊急溢洪道,其設計洪水量採用
重現期距十年以上之降雨強度計算。
土壩之填土施工應分層填壓夯實,每層應均勻,且單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
分,並以改良式夯實試驗法(Modified effort method)之相對夯實度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原則。土壩壩體之施工及基礎之處理應避免滲漏及管湧
七、砌石擋土牆:牆面坡度以緩於一比0‧三為原則;砌石長徑均應依序
向上縮減,任一砌石(含本身)往上計算之高度均不宜超過該石材長
徑之五倍,其有效高以不超過四公尺,且符合下列規定為原則:
(一)乾砌者,石塊長徑(即牆厚方向)之五倍。
(二)漿砌者,石塊長徑(即牆厚方向)之六‧五倍。
八、錨定擋土牆:適用於岩層破碎帶、節理發達或崩塌、地滑地區。
前項擋土牆有效高指露出地面之高度。擋土牆有效高,如經專業技師分析
安全無虞者,不在此限。
(一)岩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二分之一中段內。
(二)土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三分之一中段內。
三、基礎之應力必須在土壤容許承載力之內,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三。
四、牆身所受各種應力,必須在各種材料容許應力範圍內。
非透水性之擋土牆,應設直徑五公分以上之排水孔,每二平方公尺至少一
孔,並應有防止阻塞之設施。在滲透水量多或地下水位高之地區,則應增
加排水孔及在牆後設置特別排水設施。
前項擋土牆長度每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加設伸縮縫一處。
廢棄物處理場圍貯體及擋土牆背填土有適當排水設施者,不受前二項規定
二、塊(卵)石之長徑應與牆面垂直,牆面石塊應砌築平整。
三、乾砌塊(卵)石應分層砌築,不得以大小相差懸殊之石塊砌築於一處
,砌石內部空隙及不平穩之處,應於內側以適宜之小石塊嵌塞之,不
得有鬆動之情形。所砌石塊如有可抽動之處,應拆除重砌。
四、混凝土砌塊(卵)石每段所砌高度不宜超過二公尺,當日未完成部分
,應留階段接縫,至少每二平方公尺應留一排水孔。
五、塊(卵)石之大小,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係指塊(卵)石之長徑。
二、儘可能分區整地,分區貯集表土,以免因大面積同時進行整地而造成
水土流失。收集之表土應作臨時之敷蓋保護,以免流失。
三、各區整地完成後,應即將表土撒布復原,並以自然資材敷蓋保護,以
防止沖蝕,並可促進表土內原有種子之發芽。
防災綠帶係由喬木、灌木或草本植物所組成之植生群落,依其營造目的可
分為緩衝綠帶、防風綠帶等,以減免災害。
前項防災綠帶,在不影響其功能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設置必要之穿過
性排水設施。
二、主要脊谷縱、橫剖面及挖、填方高度超過五公尺或水平距離十公尺範
圍內可能影響相鄰地區構造物安全者,應做邊坡穩定分析。如有潛在
性地質災害且有影響相鄰地區及基地安全之可能性者,其影響範圍內
限制或禁止開發。但經相關專業技術之技師根據實際數據分析,確認
無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經調查有地層破碎帶、地層滑動帶及土石方、礦渣、垃圾堆置之地區
,應儘量避免作建築之用。
人工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階段式設計為原則,每垂距五公尺,設置
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平台,垂距不足五公尺,且未達二‧五公尺者,宜
平均分配於各階段中,平台之降坡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原則,且每五
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三公尺以上。但訂有道路設計規範者,不在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並加強植生覆蓋。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土構造
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惟整平後仍應加強
植生覆蓋。
開發建築用地之基地內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
強度計算。其開發中及開發後之排放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並應以重現期距五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其滯洪設施。
地表水排水系統之規劃設計,應與開挖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設
施等有效配合,並儘量配合利用天然坑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
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但國
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
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每層應均勻,且單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分,並以改
良式夯實試驗法(Modified effort method)之相對夯實度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為準。
基地內除建築物、道路等設施外,應進行植生綠化,其植生方法以能快速
達到水土保持及坡地防災目的之植生群落為主。
坡面之保護及坡腳安定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應同時考慮工程構造物
之安定及相關植生配合處理方法。
高爾夫球場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之
,其開發中及開發後之排放流量不得超出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並應以重現
期距五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其滯洪設施。
基地開發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高爾夫球場之開挖整地應儘量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以減少開發對
環境之不利影響,並達到最大的保育功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挖整地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其挖方總量以不得超過其申請基地總
面積乘以每公頃一‧五萬立方公尺。
二、基地內裸露地面,除設計之砂坑外,應全面植生綠化。開挖整地工程
應分期分區施工,不得作全坡面之開挖整地。基地中有建築物之地區
,應參照開發建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每層
以三十公分至五十公分為限,並以修正式夯實試驗之相對夯實度達百
分之八十以上為準。
一、土質礦場: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二、原料礦場:每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平台寬度五公尺以上,如以
預剝式保留殘壁者,平台寬度四公尺以上,殘壁邊坡七十五度以下。
三、石材礦場:每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平台寬度四公尺以上,殘壁
邊坡九十度以下。
採取土石之最終殘壁應設平台階段,每階段高度五公尺以下,平台寬度一
‧五公尺以上,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邊坡應
緩於一比一五;非土質階段之邊坡應緩於一比一。
採取土石之植生綠化,準用探、採礦之規定。
申請開發基地之整地面積超過二十公頃者,應分期施工,每期不得超過二
十公頃,並應擬具各期施工計畫,敘明各分期施工之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
之施工方式。但國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
頃之限制。
前項但書情形於施工時,應加強植生覆蓋或以草類殘株、作物殘株或其他
材料進行敷蓋,並避免造成大面積土壤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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