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总河长会议上的讲话
邓 群 策
(2018年6月14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总河长会议,主要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2018年全省第一次总河长会议暨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总结2017年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等五个关系,围绕打造最美地级市,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省总河长令的各项要求,深入实施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扎实抓好“一江四水”净水行动,明确了2482名河长,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河长责任体系,实现了河流面貌改善、水质提升。
上午,我们分三组开展了巡河,深入了解了各河段河长管水治水等情况。刚才,大家又观看了“一江四水”问题专题片;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负责人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各县市区均认领了整改任务清单并向总河长递交了责任状;与会市级领导围绕今天巡河的所见所闻及河长制日常工作开展,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赞同,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在大家讲话的基础上,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全面推进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我们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第一,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必须贯彻执行的重要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当前,全国上下都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把江河湖泊保护、治理、修复等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衡阳地处湘江中游,是省内湘江沿线发展的重要地区,不管是实施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还是加快建设湘江经济带,都要全面推行河长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长制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按照全省总河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压实压紧治水兴水管水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河长制各项工作,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江碧水。
第二,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前我国水安全呈现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问题愈加突出。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新老水安全问题体现最为集中的区域,所有人都要高度警觉,紧抓河长制这个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关键。当前,我们明确了以“一江四水”为主战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方向,市县乡三级均成立了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下阶段,重点就是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抓紧抓牢“管水、治水、护水、用水”等各项工作。各级河长要协调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力量,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的保护与治理,统筹推进城乡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与治理;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集体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机制,完善共管共治举措,切实形成河湖统一保护、统一治理的整体合力,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创水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第三,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要先立个规矩,通过立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发展合适的产业,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从来都不是毫无关联的,江河湖泊作为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经济意义。去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湖南,一些企业因为粗放生产、技术落后、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受群众举报被关停,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绝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经过后续整改升级的企业,在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增强竞争等多方面均得到很大提升,更是证明了抓环保、严环保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党政“一把手”河湖管理保护第一责任,就是要促使各级党委政府更加注重污染防治,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合力解决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的问题,切实控制和减少污染,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要以高度的行动自觉落实重点任务
尽管我市河长制工作起步较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上级目标要求、兄弟市州的落实情况及全市人民的殷切期盼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就拿刚刚播放的专题片来说,我深感忧虑,专题片表现出来的问题还仅仅是冰山一角,深层次的问题更为严重。
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领导责任未压实,部分县市区重视程度不够,河湖与水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经费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制定河长制方案照搬照抄,没有结合自身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甚至部分乡镇仍存在一人兼任多条河流河长的情况。部门责任未压实,部分河长办工作还停留在报表格、发文件的阶段,还未真正有效开展工作,或者落实工作“上下一般粗”,应付了事;有的部门思想上不够重视,还片面认为河长制是河长办一家之事,没有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巡河责任未压实,截至目前,全市上报省河长办的巡河次数为5.56万次,但这个层层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还值得商榷。据我了解,部分河长巡河根本就没有达到省第1号总河长令的要求。除此之外,部分河长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巡河过程走马观花,存在“发现问题,叹息一下、感慨一番,不了了之”的“看客”现象。
二是河道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水岸线保护压力较大,河道权责划分不清,河道管理职能交叉,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困难,特别是涉及多个管辖区的河流交界处,推诿扯皮的现象较明显。截至目前,“一江四水”区域仍有120条非法采砂船、293处非法砂场、12个非法码头尚未整治到位。水生态修复进展较慢,今年全市要完成的15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目前仍处于方案编制前期阶段,任务非常艰巨;同时,还存在上游垃圾往下游倒的现象,河道垃圾清理没有完全实现常态化。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一江四水”区域仍有225个入河排污口没有实施规范化管理;13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仍有47个环境问题尚需整治;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4个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难度大,1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还未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舂陵水流域仍有2处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搬迁、关停、拆除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全市还有123个乡镇未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是督查考核不到位。主要表现为:考核要求不严,还没有严格按照省河长制工作要点中明确的“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查”“一年一考核”进行落实。结果运用不充分,部分县市区河长制考核流于形式,没有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方式方法不佳,5个城区及市直园区大多未开展专项督查,有的即使进行了督查,但也只是听汇报、看台账,没有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同志们,问题摆在眼前,大家要重视,要思考,有些问题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有些问题为什么总被忽视,是思想的问题还是能力问题?如果是这样做工作,河长制还怎么全面推行?
工作有差距不可怕,可怕的是无动于衷、是放任不管。下阶段,我们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聚焦重点、盯紧短板,铆足干劲、加压奋进,扎扎实实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第一,要抓好水污染治理。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污染治理,全面统筹、科学谋划做好治理工作。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养殖分区管理和行业标准,加强禁养区建管,严防退养反弹,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今年,各县市区要完成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213.5万亩,实现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5%以上目标。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工作,全面禁止天然水域和禁养区水域进行投肥养殖,依法拆除饮用水水源地的网箱养鱼设施。二要大力治理工业污染。继续加强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整治“一江四水”流域“散乱污”企业,积极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持续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及项目准入门槛,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4个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大力实施园区环境管理“一园一档、一园一策”,加强1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三要加快不达标水体整治。坚持摸清底、号准脉、下好药,统筹推进蒸水城区段四类水质和南岳龙荫港劣五类水质达标治理整改,全面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跟踪督导、联合督办,整治一个、销号一个。今年,要确保完成15个城镇黑臭水体治理,特别是雁栖湖黑臭水体直接影响到蒸水入河口水质,必须加快实施,其他14个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快推进。
第二,要抓好水生态修复。必须把水生态修复放在突出位置,坚持生态底线不可触碰,认真履行生态和资源保护职责,切实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一要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工作,筑牢生态屏障;加快横江、幸福河等湿地公园建设,扎实推进湿地生态修复;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工作,进一步摸清湿地资源,抓好湿地斑块的落地定界工作,发布辖区内重要湿地名录,将辖区内所有湿地纳入管控范围,尽快编制完成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市面积为8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面积不低于4.8万公顷。二要积极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开展固体废物点位排查,全面掌握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形成点位排查清单。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衡阳市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省级保洁监控点正常运行,县级以上城区和重要集镇河段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沿河码头、砂场、港口管理单位要及时清理河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推动湘江、耒水、蒸水等10条河流沿河区域河道保洁常态化,确保岸线500米内河面无垃圾。引导船舶建立垃圾收集装置,确保垃圾不入河。三要全力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紧扣当前存在的蒸水河水质不达标、黑臭水体整治没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等问题,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力确保年内完成铜桥港、衡山开云新城等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提质改造;完成衡阳县金兰镇,衡山县白果镇,祁东县白地市镇、太和堂镇,常宁市新河镇,耒阳市小水镇等6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祁东县炼晚、雁峰区刘丫山、衡阳县豆陂、常宁市铁塘、南岳区新田、衡山县环溪、耒阳市东麓、市区吉兴等8座垃圾场治理;并力争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
第三,要抓好水岸线整治。坚持“利用水资源、做好水景观”理念,在管水、治水、护水的同时,做好沿江、沿河水岸的清理整治工作,使河道成为一条安全线、生态线和风景线。一要开展好河道划界工作。近年来,我市水域岸线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岸线保护基础仍较薄弱,“人水争地”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今年,要全面启动全市境内湘江段河道划界勘测测绘、划界确权等河流划界基础工作,编制划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区管理和保护要求,夯实管治基础。二要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衡阳市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切实加强河道禁采区、保留区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力度,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要全面禁止采砂行为;规范可采区采砂行为,严格控制采砂船数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时间和开采距离;坚决打击沿河非法砂场,年底前全面完成湘江段非法砂石码头的取缔、拆除、清理、覆绿工作。三要继续抓好“僵尸船”清理整治。进一步落实省第2号总河长令要求,开展“僵尸船”清理整治“回头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成效,坚决防止反弹。
第四,要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前段时间,省政府对我市实施省第2、3、4号总河长令开展督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详实具体的要求。市河长办要尽快拿出具体方案,开展为期2个月的“三大清零”行动,即非法河道采砂、非法砂场和非法码头清零专项执法行动,河道垃圾和固体废物清零专项执法行动,非法入河排污口清零专项执法行动等三大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以“三大清零”行动为抓手,认真对照总河长令的要求,建立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逐条梳理,逐项落实,力争以最严的作风、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效果完成反馈问题整改。
三、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绿色发展容不得半点马虎与松懈,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切实以最强执行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一,要压实工作责任。最近,省委、省政府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重大调整,省里由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长、省长任总河长,所有的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均分别担任有关的河(湖)长。市级及各县市区也要参照省里做法,相应进行调整。特别是,各县市区的负责同志要严格按照要求,提高履职意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积极对辖区内河流问题进行摸排、处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级河长要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巡河工作力度,省里要求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均要使用“湖南河长制APP”进行巡河,并将打卡次数作为对各级河长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目前省政府主要领导已率先安装使用“湖南河长制APP”,我们各级河长也要按要求巡河履责到位,对各自责任河段做到心中有数、行动有方、落实有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职能分工,对照省里明确的长期目标和年度任务,结合发现的实际问题,从规划、政策、项目等方面加强协同,做到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确保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第二,要加大工作宣传。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河长制“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样板河”创建活动和河长制“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活动,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月报制度,及时挖掘并总结在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建立河长制微信公众号,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畅通同社会公众的交流渠道,不断扩大河长制信息公开。探索建立“民间河长”制度,充分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及时发现问题,监督各级河长履职尽责。
第三,要严格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委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尽快牵头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第1、2、3、4号总河长令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市河长办要以开展“三大清零”专项执法行动和河长制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对年度重点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总河长令落实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整改情况、河长履职情况,市县两级要采取“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察、一年一考核”方式及时跟踪督查、通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见效。各县市区要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7月底,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对排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第四,要强化工作保障。县乡两级必须要配足配齐河长办工作人员,安排精干力量充实到河长办中来;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进的运转经费。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以年度项目实施为奖补依据,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项目资金倾斜。积极争取国、省对“一江四水”净水行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尽可能多地将“一江四水”重大水利环保工程纳入国省规划,为全面推进河长制提供坚实支撑。
同志们,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是发展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鼓足工作干劲,加快推进步伐,以最强执行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再添新功!
在2018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邓 群 策
(2018年6月20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总结“十三五”以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判当前生态环保形势,安排部署2018年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十三五”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保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7年,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8.9%,较2015年提升1.2%;PM10、PM2.5年平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17.6%和10.9%;27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99.4%,1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湘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类以上水质;建成自然保护区17个、森林公园8个、湿地公园6个、地质公园3个,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7.6%。二是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全市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9座,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垃圾填埋场9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填埋场各1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2处,污染物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14座、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18座,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216台套,机动环保检测站25个,“数字环保”一期主体工程建成投运,覆盖全市主要环境要素的监测体系基本建立。三是环境管理体制日益健全。出台《衡阳市生态文明改革和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成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推进乡镇设立环保机构,大环保工作格局渐成雏形;进一步压实环保责任,将环境改善目标责任纳入县市区、相关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大力实施《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造纸、有色金属等8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全部完成;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两年共实施交易132笔,交易金额925.13万元。四是绿色发展道路越走越宽。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持续向好。成功获批“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大三湘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获评第一批湖南省绿色工厂、第二批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启迪古汉获评第一批湖南省绿色工厂,南岳生物制药纳入2018年绿色工厂创建计划,全市制造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生态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处于爬坡过坎的重要阶段。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需要舍我其谁的担当。等会,建新书记还要作重要指示,请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生态环保工作新要求
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行了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大家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三期”的重大判断,全面对标总书记提出的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六项原则”“五个体系”和“四大任务”,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第一,战略地位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推动生态环保实现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今年全国两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会议又对持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五月份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是我们党有史以来召开的一次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全国性生态环境保护会议。这些都充分表明,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民生、民心工程来抓,作为底线工作来推进,严格按照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压实政治责任,扎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力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第二,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总要求;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对保护环境提出更高、更严、更实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及问责措施,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提出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的明确要求,常态化环境保护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制度已经形成。去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我市因环保问题约谈128人次、问责228人次,充分体现环保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措施越来越硬、追责越来越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也越来越高,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大家无论是从干好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追求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都必须尽职履责,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担负起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第三,现实需求越来越紧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但从我市发展实际来看,生态环保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很大。蒸水城区段水质还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今年蒸水入湘江口断面,1月份和5月份为Ⅳ类水质、3月份为劣Ⅴ类水质,主要是因为蒸水排污口直排,没有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也是历史欠账造成,一个是相关污水处理厂还没有完全建成投用,一个是管网设施不完善,这个问题现在在加快推进,今年年底前可以彻底根治好,这是我们的心头之痛,也是心头之患。枯水期湘江干流及支流部分监测因子还偶有超标。2017年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78.9%(288天),环境空气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中等。今年1-5月份,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89,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第11。二是污染防治任务还相当重。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一批涉重涉危废渣、尾矿(砂)库、废弃矿山、老旧厂区还未完全治理到位。部分区域耕地污染较为严重;部分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未完全到位;农村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就地焚烧、随意倾倒现象比较严重。建筑工地、砖瓦行业、屠宰、洗涤、船舶码头等重点领域问题较为突出。水口山、松江、大浦、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三是基础保障存在不足。大环保的工作格局仍需加强,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力量配备和责任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也比较弱,比如非法采砂整治专项工作,存在非法采砂船只在湘江上打游击管不住的情况,远没有达到全流域完整性管理要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还有欠账,市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还不完善,污水未做到全收集全处理;部分工业园区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稳定运行;大部分乡镇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还很薄弱。环保机构队伍自身能力建设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环保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或未发挥应有作用。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在于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得不够深、悟得不够透,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树得不够牢、践行得不够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到入脑入心、入骨入髓、学用结合、知行合一,真正把“四个意识”体现在实际行动上,把政治责任体现在狠抓落实上,把担当精神体现到解决难题和问题上,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让衡阳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新鲜。
二、突出重点领域,努力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路子
第一,要紧抓源头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一要严控企业污染排放。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行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积极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实施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清洁化水平。全面淘汰“十小”企业,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限期治理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有序推进钢铁、水泥、有色等限值排放,推进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二要落实企业治理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公开排污信息,鼓励企业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并改进污染治理设备,减少生产过程废气、废水等有害物质排放。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制度,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管、监测,防止企业偷排偷放。对造成生态损害的,按照“严执法、零容忍”的要求依法追究责任。三要提高企业准入门槛。继续围绕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绿色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严格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的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硬约束,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建设,严格项目审批,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第二,要打好三大战役,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一要打好蓝天保卫战。尽快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加快“气化衡阳”建设和绿色交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治理,编制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实施钢铁、冶炼、化工、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和清洁化改造;对无组织排放、高VOCs(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及砖瓦行业开展综合治理。深化面源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对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扬尘精细管控,开展餐饮油烟全面整治,严禁露天烧烤和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加强机动车环保核查及监督管理,淘汰高排放公交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确保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81%以上(县区达到87%以上)。二要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全面推行河长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实施“一河一策”治理。加快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市、县两级污水处置全面覆盖,市城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强对蒸水等重点流域、水体整治,到2020年,蒸水水质稳定达到Ш类以上,市县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县级及2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年均值力争达到Ⅱ类标准以上。三要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疑似污染地块详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深入推进水口山、松江、大浦、合江套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全面整治尾矿库,对关闭矿山开展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及矿涌水整治。稳步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力争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4.85万亩。
第三,要强化农村管治,力促乡村生态振兴。一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区全覆盖工程,大力整治农村生活污染,全面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建立城乡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机制。持续推进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进厕所革命,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全覆盖。二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绿色病虫防控和测土配方施肥,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化肥、农膜等使用。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学农药使用量在2017年基础上减少12%,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治污设施装备配套率在95%以上。进一步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三要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进一步修改完善和细化全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严格村庄规划建设许可管理,规范农民建房,严禁破坏农村山体水势,注重保持乡风乡韵,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大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两县两廊四片”行动,重点抓好衡阳县和衡东县两个整域推进县,蒸湘南路、船山西路两条示范廊道,以及茶山坳、雨母山、横江、萱洲四大示范片建设,力争到2020年,打造200个市级标准美丽乡村。
第四,要加强生态修复,构筑绿色保护屏障。一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合理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切实加强生态红线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地符合相应功能区标准。继续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的关闭退出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地质公园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二要加快自然生态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突出裸露山体绿化、矿区复绿、沿江沿河生态绿地、通道绿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各县市区要尽快编制完成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扎实推进退耕还林还湿,加快耒水、横江、洣水、幸福河等湿地公园建设,逐步恢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要强化国土空间管控。以“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双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为基本约束,构建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综合整治、绿色发展的“四位一体”国土开发利用保护总体格局。
第五,要提升治理水平,交出历史满意答卷。一要大力开展专项行动。以开展“蓝天利剑”“碧水利剑”“净土利剑”三大监管执法行动为引领,组织开展“3+X”专项行动。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点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落实最严环保法,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弄虚作假、阻碍环境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二要严格抓好日常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机制,将畜禽养殖、固废、自然生态等行业全面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实现对全市污染源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对重大建设项目制订专项监管方案并严格落实。持续加强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利用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建立涉危险废物案件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推进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库和专家库,及时妥善处置环境信访和突出环境事件、群体事件,维护人民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三要积极做好迎检工作。今年生态环境部部署了七大专项督查,当前省环保督察组即将在我市开展环保督察,国家联合巡查组也即将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9月份国家环保督察办还将组织对我省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迎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前谋划,按照要求抓好隐患排查、遗留问题整改、反馈问题整治等重点任务。特别是,要加快推进南岳衡山国家级自保区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地管理,确保圆满通过“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三、强化工作举措,为建设最美地级市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组织领导要加强。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组)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内容,树牢绿色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生态环境,生态环保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督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生态环保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
第二,基层基础要夯实。进一步完善全市水质、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网络体系,推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全覆盖,加快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大气污染微型站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一步摸清全市污染现状,扎实开展大气污染源分析、土壤污染调查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查清各类污染源情况,组织相关力量加强数据开发利用,为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乡镇环保机构,切实将环保重心下移到镇村一级。
第三,体制机制要健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推进地方立法执法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行“环保+公安”“环保+法院”“环保+检察”联动执法模式,构建严密完善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建立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在不增加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行提供绿色信贷、发行生态环保债券、通过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试点、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工作合力要凝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切实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共治、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大环保工作格局。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发改、经信、国土、水利、林业、城管、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领域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绿色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环保指标全面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志们,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使命。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以最强执行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为打造最美地级市、建设生态优美新衡阳贡献新的力量!
在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专题务虚会上的讲话
邓 群 策
(2018年6月22日,根据录音整理)
各位领导,同志们:
6月11日,李克强总理来衡阳考察,反复嘱咐,衡阳有“雁城”之称,希望衡阳当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领头雁”。总理的肯定和嘱托,如一股强劲的东风为衡阳这只展翅翱翔的大雁增添了无穷动力,也为衡阳重构了产业发展的战略坐标。当“领头雁”,意味着衡阳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各方面都要走在中西部地级市的前列。意味着产业发展比其他城市有更高的标准,真正做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对衡阳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既是使命也是考验,需要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805万衡阳儿女以开拓创新、着眼长远的思考,以真抓实干、艰苦奋斗的行动,努力交出不负嘱托的满意答卷。讲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当好“领头雁”,首先要推动思想再解放
思想是行动上的先声,没有思想上的破冰,就难有行动上的突围。毛主席曾经告诫全党,“脑子一团空,就很危险。”目前,衡阳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对衡阳寄予厚望,衡阳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确定的“3311”产业发展战略可谓是务实精准,全市人民思进取求发展的热情空前高涨,广大投资商和社会各界普遍青睐衡阳,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的来势越来越好。市委对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坚强有力,衡阳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发展已经处于蓄势待发,振翅欲飞的新起点。但是,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还是与新理念、新要求存在这样那样的不适应,敢闯敢试、干事创业的激情弱化,守成有余、进取不足,安于现状、自我满足;有的把讲政治守规矩与担当作为割裂开来甚至截然对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了不出错、最好不干事。当然可能也有个别干部敢于担当之后,“三个区别”没有贯彻好,反而因为担当被处分;有的死抠条文、照本宣科,人为设置“玻璃门”“旋转门”,客观上阻碍了优质资源的有效进入和合理配置。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停留在这么个水平,当“领头雁”就会成为一句口号,就会辜负总理的嘱托,愧对省委、省政府和805万人民群众的厚望。因此,衡阳迫切需要再次掀起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热潮,切实增强退无可退的危机意识,机不可失的进取意识,专注专业的争抢意识,勇创一流的标杆意识,无私无畏的担当意识,容错纠错的包容意识,真正在解放思想中破除观念束缚,在解放思想中抢抓现实机遇,在解放思想中解决突出问题,以思想的再解放引领衡阳承接产业转移朝着“领头雁”的目标奋勇前行。
二、当好“领头雁”,要做到一二三产业统筹
既要重视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业等工业的承接,又要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的承接。工业具有“一业定乾坤”的作用,任何一个中心城市,都难以离开工业经济的支持,要始终坚持以园区等平台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一是要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我们自己就有两个成功的范例,一个是富士康,去年以来,我们大力推动其自身实施产能倍增计划,把广东的一些产业转移到衡阳来,衡阳富士康已发展成为南方最大的精密模具示范基地、中国最大的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生产基地,而且把财务海外共享预算中心也迁到了衡阳,去年实现产值121亿元,进出口额204亿元,成为全省进出口最大的单体企业。一方面推动他们把相关的配套企业引入衡阳,如衡阳牧钢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就是为富士康配套的项目,2017年2月21日在白沙工业园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该项目2017年4月份建成运营,目前已完成营业收入12.28亿元,上缴税费7127万元。还有一个是建滔化工,去年以来,我们推动他们将覆铜面板和印刷线路板等优势产业向衡阳转移,追加投资160亿元建设以线路板上游产业链和智能地暖为主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和精细化工产业园,几个项目正在建设,投产后将实现产值500亿元以上,很有可能成为又一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二是要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和社会化协作。比如常宁牛仔小镇,就是全产业链相关企业抱团转移过来的。还有最近东莞过来洽谈的几十家做数据线的企业,有意愿落户水口山,做铜杆的下游延伸产品。抱团过来谈的,对这些企业,我们要敞开胸怀接纳他们。衡阳既需要高科技,也需要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对县市而言,既能安排就业,又能增进税收,何乐而不为。当然,也不是没有任何门槛,广东腾笼换鸟,你原来是这个样,转过来还是这个样,这不行,你的工艺装备要升级,特别是环保的约束不能松,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不能降。三是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如衡山科学城和深圳科技园我们正在洽谈合作。四是要提升园区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程度和水平。
农产品加工业方面,这是我们的短板。衡阳是农业大市而不是农业强市,关键在于品牌弱,农产品加工度低,有核心竞争力和强大带动力的龙头企业极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一定要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按一二三产融合,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在这方面,我们以往重视得不够,工作做得更不够。要与引进工业企业一样的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引进,特别是大企业、大资本的引进,真正让衡阳农业成为现代农业,成为县域经济的骨干力量。
现代服务业方面,衡阳是国家级现代服务业试点示范城市,但这块金字招牌我们没有用好,也没有擦亮,反而成为我们产业发展中的短板,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工业和农业的优质高效发展。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的新要求,重视对现代服务业的引进和承接。衡阳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境内拥有8条高速、9条铁路,2000吨级的航道,联通长江直抵入海口,航空运输已通达20多个城市,还有信息主干道节点城市的名号。衡阳应该说具有无可争议的、天然的优良自然资源禀赋,最适合搞智慧物流而没有起步,交通区位优势没有转变成现代物流优势,而境内企业又反映我们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迫切需要我们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借势借力,引进和打造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生产型服务业物流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注册在河北廊坊的全国知名的特大数据企业—润泽科技已经跟我们签订了协议,在衡阳这里率先全国把“工惠驿家”建起来,与总工会合作来建设这个平台,把全国三千多名货运司机通过注册团结在工会的周围,实际上也就是团结在党的周围。“工惠驿家”为货运司机提供生产信息和维护方面的服务,提供购车、加油、保险、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最低折扣优惠。这个项目可以说是一个集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好项目。就是这家润泽科技为衡阳市委市政府尤其是建新书记对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这份前所未有的重视、诚心和执着所打动,提出来要跟我们衡阳进一步深度合作,在衡阳建设中南现代交通高速货运枢纽,把衡阳打造成中南高速物流港试点城市,主要发展为以实体经济为主要客户的“生产性服务业”,不鼓励发展一般性的货物运输行业。不鼓励不是不发展,而是不作为我们的发展重点。我们已同高速公路初步衔接,就是以高管局现有资产为基础,我们的平台公司、社会资本一道参与,以PPP模式把物流园区建设在高速公路内,就是在高速公路旁先辟几百到上千亩地,不出高速,封闭运行,包括现代化仓库、车辆停泊、司机休息、车辆销售、保养等。最大限度解决货车进城、提高货运效率、降低成本、货物周转等问题,最终打造成中南地区最大的公路、水路、铁路、空运一体化的现代物流综合体。建新书记和我都觉得这是一个好创意,也是一个好项目,当然怎么做实做好做成,还需要抓紧论证。建新书记和我态度很鲜明,对这样的项目,只要法律法规许可或没有禁止,只要对衡阳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有利,衡阳一定最大限度给予支持,该给什么政策就给什么政策,绝不小家子气。请人大敦龙副主任全权牵头,抓紧会同发改、商粮、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研究论证,周密谋划,全力推动这个项目落地。
三、当好“领头雁”,必须把招商引资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
要在衡阳发出招商引资的最强音,打好“雁城牌”,主动上门招商,全员招商,绝不能隔靴搔痒,更不能按兵不动,一旦有招商信息就要立即跟进,雷厉风行,拎包就走,到沿海去,到客商当中去。采取以乡招商、以商招商、以链招商、抱团招商,把我们最需要的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项目招进来,要把本籍客商包括湘籍客商作为招商引资最重要的力量,抓实“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行动。有的还可以融资招商,如我们招新能源汽车,这是个特别抢手的香饽饽,有的车企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但他缺钱,你想跟他合作,他开口就是十几亿甚至几十亿。这确实是好项目,也不是骗你的钱,这个时候就要调动整合资金,融资投入,但这个钱一定要有资本、有信用、有投资、有回报的地方,要能够规避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动脑筋,这方面,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是高手,他有许多好的理念和思路,也有很多成功的实践和范例,可以好好研究,学习借鉴一下。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下签约项目落地问题,一定要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台账,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健全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提高项目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巩固招商成本。对重大招商项目,要从签约开始就地由市县两级领导分别推进,“一对一”跟踪落实,切实做到“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项目落地。对落地项目,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绩效考核,确保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千万不能搞成“轰轰烈烈招商,热热闹闹签约,冷冷清清收场”。
四、当好“领头雁”,必须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优化营商环境
总理在嘱咐衡阳当“领头雁”时,强调的最多的是营商环境,“领导重视”就是领导服务,“领导关心”就是帮企业省心,中西部地区吸引东部产业,过去主要靠优惠政策,今后更多比拼的是营商环境。中西部地区虽然没有东部地区天然良港等硬环境,但完全可以打造不亚于东部的环境,这就充分地告诉我们,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企业投资的最大吸引力,也是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营商环境,关键是政府政务环境的问题上。我们要讲两句话。一句话,敞开门来说,衡阳营商环境很不错,这也不是凭空说的。2017年全国多地政府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显示,衡阳市在全国434个市排名第19位,还有一个城市营商环境排名,在所有一二三四线城市中,衡阳排第70位,中地级市中是排36位,都是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评的,不是我们自吹自擂编出来的,一定要把我们营商环境特别是政务环境持续向好的这么一个形象在外界叫响,增进人们对衡阳对信心。我们自己都不说自己好,人家还怎么说你好?一句话,关起门来多看多讲衡阳营商环境的不足和短板,一定要勇于自省自剖,不自我感觉良好。老百姓和投资商对投资环境、服务环境对需要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事实上,在“放管服”改革上还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有许多实权名放实未放,有许多框框名破实未破;门好进,脸好看,但事情依然难办;有的口头答应很好,就是拖着不办,老百姓还得一趟一趟去跑,一遍一遍去磨,特别是建设领域的办事流程和效率还有很大改革和提升空间。这样既符合两点记、“两分法”,也符合衡阳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也作了充分的准备,就要拿来主义,用好浙江经验,在网上办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真正做到网上办是基础,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同时,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试行工业项目承诺制“零审批”先建后验,重点项目模拟审批“零等待”先审后转,建设项目一站式“零距离”全程代办,将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非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47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促使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下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就将研究这个方案,并提请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时,要抓紧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配套细则和措施,特别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列出容错免责清单,打消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顾虑,让干部敢担当、能担当,形成最强执行力。建议要抓好“三个一批”:及时提拔重用一批“狮子型”“老黄牛型”干部;及时调整一批不努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责任一批违法乱纪的干部。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的议案
衡政函〔2018〕12号
市人大常委会: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及其说明,现提请审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关于《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27日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龙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性高、处置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南方地区连续干旱,我市的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如何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能否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依法治火、管火,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来看,全国人大、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已经制定了法律、法规。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修正案。国务院于2008年修订了《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防火责任制、预防和扑救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省政府1990年6月制定的《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0日起被废止。目前,我省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森林防火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的具体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必要制定一部森林防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重点解决我市森林防火实践中防火责任、经费保障、野外用火管理、高火险期管理、防火扑救队伍建设、救灾人员权益保障等亟需解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确保生态安全。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是今年2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2018年立法出台项目,具体由市林业局负责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提出法规议案。2月底接到起草任务后,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市人大法制委、农业委抽调人员组成了起草组,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负责文本起草及论证。4月份,起草组通过调研和座谈,梳理出本市森林防火的突出问题17个,着手文本起草工作。5月份,起草组分两个小组赴太原和玉溪调研,组织了多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和国有林场相关人员的座谈会,对文稿进行了多轮集中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为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4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衡阳市党政门户网和衡阳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5月初,市政府法制办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部门意见,与市人大法工委、农业委和市林业局实地调研、走访部分县市区,进一步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文本进行了修改。5月24日,市政府法制办办务会和专家论证会集中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13日,市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是对森林防火的责任机制、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等事项作了规定。
三、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森防〔1989〕13号) 都规定,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调整的范围为城市市区以外。从全国各地的森林防火立法情况来看,是否调整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目前,我市城市市区以外森林防火由林业部门负责,城市市区内公园及林地防火是由消防部门负责。2018年3月份,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规定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划归应急管理部。考虑到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后将要整合森林防火职责,《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而不仅仅是城市市区以外森林防火。
(二)关于防火责任体系延伸到基层。森林火灾有着突发性、快速性的特征,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往往处于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工作第一线,承担着最基础、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森林防火要做出成绩,仅仅依靠林业或者消防部门是不够的,必须要重心下移,实现火险预防、火灾扑救第一时间处置。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乡镇都设置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五条规定了森林防火责任体系,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三)关于野外火源管理的细化。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不健全,高火险时段管控力度不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主要源头。为了有效地预防和管控野外火源,在总结衡阳市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用多个条款对野外用火做了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禁止性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列举出了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的用火行为,同时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二是加强了日常的检查。《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三是规范了用火审批。对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条例(草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对上述特殊情况下的野外用火行政审批以及程序等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四)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救火队伍建设。防火护林员及其他火灾扑救人员,是森林防火扑火工作最基本的力量。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基层森林防火救火队伍力量薄弱、保障不够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条例(草案)》对防火护林员的配备、组建、管理、装备、经费、待遇、保险以及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医疗费用、抚恤费用等基层森林防火救火队员关注的事项作出一定的规定。同时,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森林防火工作,《条例(草案)》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提出鼓励建立第三方专业救援队伍。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草案)》针对森林防火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梳理和细化了法律责任条款,并对领导责任追究、其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等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条 【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群防群治、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机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指挥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设立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重点乡(镇)管理制度,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
第七条 【经费保障与保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防火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宣传和演练,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鼓励和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防火补助】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有关补休补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表彰与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森林火灾灾后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者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防火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规划、本辖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需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防火期与高火险期】本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防火区与高火险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五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扑救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政府成立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队员购买相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建立第三方专业救援队伍。
第十六条 【防火护林员】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护林员,明确防火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域,为防火护林员配备必要的巡护设备和购买相关保险。防火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指导。防火护林员的经济待遇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防火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森林防火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止非法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防火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
第十七条 【值班备勤】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森林高火险期内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应当二十四小时备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岗带班。
第十八条 【车辆配备】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专用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九条 【工程配套】在森林防火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交通设施、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进行成片造林等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第二十条 【林区单位责任】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森林高火险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设施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毁坏森林防火设施,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第二十二条 【防火区禁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荒、焚烧秸秆、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祭祀送灯、燃放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
(二)使用烟熏、枪械、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野外用火审批与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申请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书;
(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足够的扑火人员;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检查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高火险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制发的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特殊人群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二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任务需要,组建规模适当的森林防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
森林高火险天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通过设置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预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防联动】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机制。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九条 【防火报警及处理】全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号码为12119,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接到报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派人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火情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是森林火情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火情的具体报送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预案启动】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分级响应,快速处置。
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
第三十二条 【扑火安全】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中小学生、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紧急措施】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转移疏散人员;
(二)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实施人工降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临时局部交通管制;
(五)协调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做好灭火救援和后勤保障;
(六)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七)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无法返还的,按照财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火场清理责任】森林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火场,消除余火。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火灾等级援引】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灾后调查与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调查;被国家卫星监测的热点、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有人员重伤和死亡的森林火灾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调查。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灾后信息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务院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八条 【补贴补助】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的医疗费用,已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无法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足额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十条 【抚恤优待】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死亡并且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领导责任】本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的(雷击等自然因素引起的火灾除外),根据森林火灾的受损情况,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渎职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备勤、带班制度的;
(七)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损坏设施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规野外用火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治安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林区禁火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其它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专用设备购置、生产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等,按照法律规定可从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扶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经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做好预拌砂浆明码标价工作,配合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及时查处预拌砂浆行业(企业)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市财政、规划、国土、安全生产、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
第四章 生产和运输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南岳区主城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8年9月1日开始,衡阳市主城区新二环路之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衡阳市全市城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衡阳市所辖县(市)、南岳区主城区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住建部门、市质监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实施方案和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和布点规划须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衡阳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等五个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衡阳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衡阳市卫生计生系统项目建设联席会议、500千伏衡东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衡阳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工作联席会议、衡阳市反洗钱工作重点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等五个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衡阳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群策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廖 健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周玉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胡深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黄建军 市商务和粮食局局长
陈添喜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刘兴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廖义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旭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安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雷 华 松木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林喜洋 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邹学铭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戴 勇 衡阳海关关长
杜 文 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行长
肖海波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庾文斌 衡阳地方海事局局长
王兴斌 市政府口岸办主任
袁 勇 南岳机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口岸办,由胡深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衡阳市卫生计生系统项目建设联席会议
召 集 人:刘正兴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日常召集人:胡水龙 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成 员:肖春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定慧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兰林 市卫计委副主任
谢福生 市卫计委副主任
李康杏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承友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曾良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远翔 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由陈兰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500千伏衡东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
指 挥 长:刘正兴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肖春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花云 市经信委主任
徐志毅 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
谢运来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周子超 市经信委副主任
谢先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贞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邹 宏 市公路局副局长
杨劲松 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
蒋远翔 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
周德湘 市林业局工会主席
刘环建 市环保局工会主席
高银生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曾广庆 市重点办主任
丁秋文 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陈孜孜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 默 市文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肖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完成后指挥部机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衡阳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工作联席会议
组 长:龚学余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定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少平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廖秋文 市编办主任
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曾祥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添喜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廖义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兴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邓 波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程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衡阳市反洗钱工作重点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衡阳市反洗钱工作重点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国家安全局、衡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银监分局、衡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由欧朝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办公室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大事记
2018年6月大事记
6月1日,市长邓群策赴市城建投调度重点项目建设。副市长彭玉明参加调度。
同日,市棚改工作暨城区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召开,市长邓群策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彭玉明出席会议。
6月3日,全市上半年工业经济形势分析会召开,副市长刘正兴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4日至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我市召开全国油茶产业发展现场会。市长邓群策出席会议。
6月6日,2018中国(常宁)油茶旅游文化节开幕,市长邓群策出席并致欢迎词
同日,市公安局召开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座谈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志文出席会议。
同日,市“六五”环境日纪念活动暨环境保护宣传月启动仪式举行,副市长彭玉明宣布活动启动。
6月7日,市长邓群策调研衡阳病残涉毒人员收治中心建设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志文陪同调研。
同日,全市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座谈暨对接会召开。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周玉梅主持会议。
6月8日,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与衡山科学城签订合作备忘录,市长邓群策主持签约仪式。副市长刘正兴、周玉梅出席签约仪式。
同日,市扶贫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推进会召开,副市长杨龙金出席会议并讲话。
同日,市城市管理“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动员会召开,副市长彭玉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衡考察。
6月12日,市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暨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副市长龚学余主持会议。
6月13日,市长邓群策主持召开2018年衡阳市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
6月14日,全市2018年第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市长邓群策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杨龙金、彭玉明出席会议。
同日,市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举行启动仪式,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出席仪式并领誓。
6月15日,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举行,副市长龚学余出席并致辞。
6月19日,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第十届残运会筹备工作调度会举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出席并讲话。
6月20日,市长邓群策率队赴石鼓区调度雁栖湖黑水体治理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参加调研。
同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长邓群策作工作报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主持会议。
6月22日,全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专题务虚会召开,市长邓群策出席会议并讲话。
同日,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市长邓群策出席并致辞。
同日,市化解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龚学余出席会议并讲话。
同日,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召开,副市长龚学余主持会议。
6月25日,湖南国家调查队系统基层基础工作现场经验交流暨培训会议在衡举行,副市长周玉梅出席并致辞。
同日,市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副市长杨龙金出席会议。
6月26日,市经济运行研判分析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