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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
领事认证简介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


外交部(可受理全国范围内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机构名称

电话

地址

外交部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010-65889761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11层

地方外办(仅受理本省/市/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机构名称

电话

地址

河北

河北外办※

0311-87807336

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省直机关民心广场办公楼B座103

秦皇岛外办※

0335-3652320

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78号

山西

山西外办※

0351-4083617

山西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2楼办证大厅

内蒙古

内蒙古外办※

0471-6946380/ 694608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西附楼104房间

满洲里外办※

0470-6234991

内蒙古满洲里市新区党政办公楼1203室

辽宁

辽宁外办

024-23271077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启运商务大夏

吉林

吉林外办

0431-82752831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一楼外办认证窗口

长春外办

0431-88775332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二区A座10楼)

黑龙江

黑龙江外办

0451-53607560/ 53633973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0号

哈尔滨外办

0451-84664237/ 84664247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上海

上海外办

021-62470833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28号贵都办公楼1楼104室

江苏

江苏外办

025-83666440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楼F区

南通外办

0513-85215932

江苏省南通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市外办308办公室(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扬州外办

0514-87883370

扬州市四望亭路206号出国签证中心

浙江

浙江外办

0571-87054949/ 0571-87054901转4

杭州市石函路1号

宁波外办

0574-87187512/ 87182007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046窗口)

温州外办※

0577-88315299/  88312577/ 88370677

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88号市民中心A座2层海外服务中心

安徽

安徽外办

0551-62999842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C座一楼 一号大厅 6号窗口

福建

福建外办

0591-87815074/ 87829733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省外办大楼二层办事服务大厅

厦门外办※

0592-5142959

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泉州外办※

0595-22110192/ 22110157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A幢2楼

江西

江西外办

0791-86739846/ 86739840

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省外办窗口)

景德镇外办※

0798-8210973

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66号(发展中心2号楼景德镇市外事办117室)

山东

山东外办

0531-51778592/ 51778757

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8-1号 山东省外事服务大厅

济南外办

0531-869312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0-1号认证大厅

青岛外办

0532-66200531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T11窗口

烟台外办

0535-6601183

烟台市来山区新苑路9号

淄博外办※

0533-277043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12号淄博海关大楼北楼502

临沂外办※

0539-8726683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中心4302窗口

威海外办

0631-5188696

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外事窗口

河南

河南外办

0371-65688864

郑州市金水路15号

湖北

湖北外办

027-87301852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武汉外办※

027-82847467

武汉市汉口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9-30窗口

宜昌外办※

0717-6733275

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7号人防办备勤楼一层

襄阳外办※

0710-3756559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8号(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湖南

湖南外办

0731-81127825

长沙市韶山北路12号湘汇大厦3楼

广东

广东外办

020-81217589/ 81219789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友邻一路2号

深圳外办

0755-88120331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3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珠海外事局※

0756-2125402

珠海市香洲区中心街27号珠海外事局办事窗口

广西

广西外办

0771-55955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5号窗口外事办公室

海南

海南外办

0898-65316350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社会管理服务窗口

重庆

重庆外办

023-63873733/ 63626820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

四川

四川外办

028-84392778

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成都外办

028-86635279

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成都市涉外服务中心2楼

贵州

贵州外办

0851-86611599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72号

云南

云南外办

0871-64098094

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陕西

陕西外办

029-83232980/ 82418705

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1号生产力大厦3楼北厅

西安外办※

029-86787882/ 86787883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甘肃

甘肃外办

0931-8720709

兰州市南昌路805号

天津

天津外办※

022-58785378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二楼

西藏

西藏外办※

0891-6328433/ 6335171

拉萨市林廓北路11号

新疆

新疆外办※

0991-6176788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226号

青海

青海外办※

0971-8249837/ 8244069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宁夏

宁夏外办※

0951-5044617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106号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外办※

0991-2327565

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路12号建设巷8号东楼101室

注:带※号的办理机构需要将申请送往外交部或对应的省级外办办理,办证时间可能因此延长(部分外办属于代办,无法直接签发领事认证书)。


(一) 申办方式

1.个人申办民事类文书领事认证

可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后到受理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

2.企业申办商事类文书领事认证

请登录http://lsrz.cs.mfa.gov.cn填写申请表并打印后到受理窗口办理。

(二) 外交部 领事认证 受理 窗口办公地址、对外办公时间及 服务 电话

1.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11层。邮政编码:100701。

2.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咨询电话:010-65889761 (人工接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至4: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服务监督电话:010-65964947、65964988,(接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2:00至4:3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一)申办 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 单认证收费标准

类别

中国 公民 申办单认证 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外国公民 申办单认证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平件

民事类

50元

商事类

100元

按国别对等收费

急件

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

(二)申办 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 双认证收费标准

类别

中国 公民 申办 认证

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外国公民 申办 认证

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平件

单认证(民事类:50元)+使领馆认证费

单认证(商事类:100元)+使领馆认证费

按国别对等收费

+使领馆认证费

急件

加急费50元

注:1.上述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中的领事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2.以上为每份公证书的收费标准。若公证书系由多个公证事项合订而成,则按公证事项的数量收费(例如学位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翻译公证合订,则按两份收取。

3.办证时应预付全部费用(含双认证中的外国驻华使领馆收费)。

拟送往非《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设有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该领馆领区包括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应在该外办办理领事认证。

例如:A国(非《公约》缔约国)在上海设有总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其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如文书由浙江省某公证处出具并拟送往A国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后,再送往A国驻上海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无需送外交部和A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只设有使馆,或虽设有领馆但不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由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可根据外交部和地方外办的安排,在地方外办提交申请,由地方外办送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和A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

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申请人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各国对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1个月等。请根据使用国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外交部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总》。申办单位或人员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可能存在外方未及时通报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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