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
(3)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
(4)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3)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
(4)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
(5)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1)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
(2)
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