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被裁定再审,竟牵出了三宗刑案,绊倒两位法官。2019年4月30日,备受关注的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从庭审直播了解到,控辩双方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展开质证,王成忠辩护人徐昕、肖之娥为其做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王成忠几度落泪,和一审时一样,他坚称自己未受他人授意,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并称“如果让我再判一次,依然会这样判,如果不是我去办,张成忠、李成忠去办,仍然是这个结果。”
庭审持续5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将另行通知。
林权纠纷民案再审,二审法官被判枉法裁判获刑三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触发刑案的民事纠纷由林地林权引发。
2015年11月12日,家住辽源的郭永贵与家住长春的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所有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但未约定价款,该协议由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
同日,李笑岩和郭长兴授权的第三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次日,在辽东县林业局的批准下,涉案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登记到郭长兴名下,备案的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
这3份不同价款的协议书,为此后双方的争议埋下伏笔。
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其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其中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元)。而郭长兴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仅为委托转让关系;如认定买卖,应以林业局备案的60万为转让价款。
东辽县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郭长兴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郭长兴上诉至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在林业局备案的60万转让协议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系双方为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的,属无效协议。
不过,终审并未给该案画上句点。
2017年9月,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做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一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此案指定通化中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二审四大焦点
4月30日进行的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展开质证。澎湃新闻依据庭审直播,梳理该案二审的四大焦点。
1.“授意”与“打招呼”
一审公诉人曾指控,李笑岩妻子、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先请托王成忠,后经运作,把案件调给王成忠。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暗示”两同事在合议时要关照郭永贵,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二审时,王成忠在庭上自辩称,案件原本通过分案系统分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后因赵艳霞与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关系不和,才重新分配到他头上。王成忠称,因知道案件涉及院领导,他曾在办案过程中三次向主管院领导李平汇报,并形成4份书面报告。
据《南方周末》报道,辽源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民四庭三部门共有五人出具证言说明调案过程,都未提及王成忠参与其中,且证言均经过被告和辩护人的当庭质证,但一审判决未予认定。
辩护人徐昕指出,王成忠在接手案件后,并未见过李笑岩和金宝华,也没接受过请客吃饭,徐昕认为,“请托”应该是一个双向行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他接受了请托,且起诉书中指控“王成忠受金宝华授意”的表述在一审判决书中也只体现为“受金宝华影响”。
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承认曾向王诣渊和王涛告知过案件背景。两位同事的证言则称,肯定是上头打招呼了,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要照顾“金院长家属”。
辩护人肖之娥认为,王成忠告知王涛、王诣渊案件背景,可能是请求“照顾”,也可能是提示风险。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悔过书
一审庭审时,公诉人曾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王成忠手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王成忠称,因金宝岩、金宝华的说情,先入为主带有倾向性地审案,错误的认定了事实,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错误案件的产生。
二审庭上,王成忠表示,悔过书内容不真实,“是在有关领导指示的情况下写的。”辩护人徐昕称,他在调取审讯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发现,2017年9月3日,侦查人员拿纸笔要求王成忠写悔过书时曾将其带离审讯室,还明确说“换个地方再写”。徐昕认为,该份悔过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此,二审出庭检察员则表示,并无证据证明悔过书非王成忠自愿书写,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
3.“买卖”vs“代卖”
二审庭上,王成忠坚称,他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完全是依法、客观的。
出庭检察员称,王成忠错误地将郭长兴与郭永贵的委托转让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出示李笑岩涉嫌诈骗案的刑事卷宗。公诉人认为,600万元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蒙骗向李笑岩讨债的债主所作出的,并不是郭长兴自己真实的意思,能够证实李笑岩的诈骗行为。
另据中国庭审网公布的李笑岩涉嫌诈骗案的庭审视频,李笑岩被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检方认为,李笑岩自2010年起欠郭长兴130万元,2015年与郭长兴签林地转让协议后,未明确约定价款及时间。2016年,李笑岩又以他人代郭长兴签署的标价为600万元的林地转让协议将郭长兴起诉,两次判决均胜诉,造成郭长兴股票账户、农业银行卡被冻结。
辩护人肖之娥认为,对于这起案中案,王成忠作为民事法官,并无义务依职权调取证据。徐昕则认为,王成忠只能对其审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不能对案外事实和证据担责,“更何况民事案件事实涉及民事案件第三人诈骗犯罪。”
4.阴阳合同
对于采信600万合同有何依据,王成忠回应称,二审时,郭长兴作为上诉人,除提供一份评估报告外,双方并无其他证据,也无人向法院申请鉴定,而是自行委托。王成忠称,当时鉴定的结果将近200万元,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郭长兴自己都认为超过60万元,那么法庭采信6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郭永贵在林权案一审时称60万元协议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二审时又承认过户时没交税。王成忠认为,60万元协议为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属无效协议。
辩护人在二审时提交新证据称,辽源市公安局出局的字迹鉴定证明,前述民案中的三份协议中郭长兴的签名均不是由他本人作出。徐昕认为,字迹鉴定可以证明60万元协议是虚假的,王成忠选择不采信是正确的。
出庭检察员则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庭审持续5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将另行通知。
普法小站: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错判不一定就是枉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共有六类:
1.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结果:
①当事人自杀等恶果
②造成个人重大经济损失
③法人等组织重大经济损失(均有具体数额要求)。
2.还有三类主要看枉法裁判行为:
④伪造、变造材料、证据,制造假案
⑤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⑥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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